A. 國防交通規劃具體包括那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第十四條 國防交通規劃包括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規劃、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建設規劃、國防交通物資儲備規劃、國防交通科研規劃等。
B. 國防交通經費歸誰所有
國防交通經費歸國防部管理。
C. 國防交通條例的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國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擬訂國防交通工作的方針、政策,草擬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二)規劃全國國防交通網路布局,對國家交通建設提出有關國防要求的建議;(三)擬訂全國國防交通保障計劃,為重大軍事行動和其他緊急任務組織交通保障;(四)組織全國國防交通科學技術研究;(五)指導檢查國防交通工作,協調有關方面的關系;(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七條軍區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本地區國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國防交通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本地區有關國防交通工作的規定;(二)規劃本地區國防交通網路布局,對本地區交通建設提出有關國防要求的建議,參加有關交通工程設施的勘察、設計鑒(審)定和竣工驗收;(三)擬訂本地區國防交通保障計劃,組織國防交通保障隊伍,為本地區內的軍事行動和其他緊急任務組織交通保障;(四)負責本地區的國防運力動員和運力徵用;(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和實施本地區的國防交通物資儲備計劃,調用國防交通物資;(六)組織本地區國防交通科學技術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廣、應用;(七)指導、檢查、監督本地區國防交通工作,協調處理有關問題;(八)上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國務院交通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系統的國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國防交通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二)制定並組織落實本系統的國防交通建設規劃和技術規范;(三)制定本系統的國防交通保障計劃,指導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建設;(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本系統的國防交通資產;(五)組織本系統國防交通科學技術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廣、應用;(六)指導、檢查、監督本系統的國防交通工作,協調處理有關問題。第九條承擔國防交通任務的交通企業事業單位,在國防交通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國防交通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二)參加有關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勘察、設計鑒(審)定和竣工驗收;(三)制定本單位國防交通保障計劃,完成國防交通保障任務;(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本單位的國防交通資產;(五)負責本單位的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的組織、訓練和管理工作。第十條在特殊情況下,省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可以提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由公安機關、港務監督機構分別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對局部地區的道路、水路實行交通管制。
D. 交通戰備辦公室職責
交通戰備辦公室職責是:擬訂國防交通工作的方針、政策,草擬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劃全國國防交通網路布局,對國家交通建設提出有關國防要求的建議。擬訂全國國防交通保障計劃,為重大軍事行動和其他緊急任務組織交通保障;組織全國國防交通科學技術研究;指導檢查國防交通工作,協調有關方面的關系;實施全國的民用運力國防動員工作等。
規劃本地區國防交通網路布局,對本地區國防交通建設提出有關國防要求的建議,參加有關國防交通工程的勘察、設計堅定和竣工驗收。
(4)國防交通儲備器材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交通戰備辦公室工作的地位與作用是交通准備是戰爭准備的重要內容;交通動員是現代戰爭軍隊大規模機動和作戰的根本保證;交通線斗爭空前激烈要求提高交通線的防護和再生產。
交通戰備辦公室為保障戰時和特殊情況下交通通信暢通,在思想、組織、物資和技術等方面所進行的各種動員准備和動員實施工作。
E. 什麼是 國防交通運輸應急保障基地主要作用是幹嘛的
國防交通運輸應急保障基地:主要是保存,儲藏(儲備),對交通運輸通道的施工,維修相關的設備,技術,材料,人員等資源.
主要作用是保障國防交通運輸通道在任何情況下可用.
F. 市政建設=市政工程
兩者不同以上海為例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市政工程、燃氣管理及管線監察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研究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指導協調並監督市政工程、燃氣和道路綜合管線的行政執法工作。
二、參與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的制定,組織編制市政工程和燃氣專業規劃及中長期建設計劃;負責市政工程、燃氣建設項目的前期技術儲備;協調平衡綜合管線計劃。
三、負責編制市投資和市、區聯建市政工程、燃氣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按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及固定資產的移交工作;匯總審核年度養護維修計劃。
四、負責城市道路、公路、橋梁隧道等的建設、運行、維修和養護的監督管理,以及本系統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和儲備器材的管理;對市政工程建設和路政實行統一管理。
五、負責城市和郊區城鎮供氣管理、燃氣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以及燃氣安全、質量、服務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道路范圍內各類綜合管線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以及損壞事故的仲裁。
七、組織協調市政工程、燃氣、綜合管線的搶修,以及突發性事故的處理。
八、根據燃氣管理、管線監察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有關規費的徵收和管理工作。
九、制定市政工程、燃氣業的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組織科技項目成果鑒定;制定市政工程、燃氣、管線有關的技術規定、技術規范和管理辦法;推進行業現代化管理的發展。
十、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原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正對式上海市機構改革方案的批復,組建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將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的職責、市農業委員會的參與指導郊區城鎮規劃建設的職責、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重大工程規劃建設和資金安排等職責,整合劃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不再保留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原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鄉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研究起草或協調起草相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研究起草有關國防交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或協調實施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研究制定城鄉建設和管理的發展戰略,編制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編制國防交通規劃、計劃。
(三)組織、指導、協調建設和管理領域內綜合性、系統性、長遠性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政策的制定。
(四)根據市政府授權,籌措和安排城市建設資金,加強對城市建設資金、城市管理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五)組織、指導、協調並監督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有關執法工作;負責建築業(含裝修裝飾業)、建材業的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培育和規范建築市場、建材市場;負責擬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負責管理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和施工。
(六)組織、指導、協調並督促市重大工程的實施;組織城市建設重大項目前期論證和項目技術儲備,組織許可權范圍內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組織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批、審查。
(七)組織制定村鎮建設標准,指導、推進區縣村鎮建設和管理工作。
(八)負責本市國防交通工作。
(九)組織、協調本系統對外經濟、貿易、技術合作;負責管理委內外事工作。
(十)指導、協調住宅建設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指導、協調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
(十一)組織、協調本系統重大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指導建設和管理領域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廣應用;協調、開展本系統的繼續教育和有關培訓工作。
(十二)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