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金土地政策具體實施措施農民的房屋土地被徵用了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程序
第三章征地補償
第十五條 徵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按市人民政府審查公布,並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的標准執行。
第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方法:
(一)徵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二)徵收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方法計算:
1、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2、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徵收園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徵收耕地標准執行。
徵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徵收耕地標准減半計算。
第十七條 經依法批准徵收土地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綿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執行。青苗補償按征地時的實際種植面積計算,糧地和蔬菜地按徵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5%計算。
第十八條 因徵收集體土地需要搬遷企業的,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建(構)築物的補償標准,按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的規定執行;涉及企業拆遷的搬遷損失、停業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氣設施遷改費用等,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九條 《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實施後,因不可預見因素,對超出本辦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條規定,需依據所有權人的實際損失另行增加補償費用的,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提出補償建議,經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審核,由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與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簽訂《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補充協議》並報經市國土資源局審定後執行,納入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第二十條 下列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一)未經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亂搭亂建的建(構)築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徵收土地公告》發布後搶栽(插)、搶種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搶建的建(構)築物;
(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築物;
(四)非林業用地上的天然野生灌木雜叢。
第二十一條 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應當在自《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並按以下規定管理使用:
(一)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後人均耕地面積仍在0.4畝(含0.4畝)以上的,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可全額劃轉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依照《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二)城鎮規劃區內按批(次)征地及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已在0.4畝以下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徵收的,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可全額劃轉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依照《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下列規定統一安排使用:
1、土地補償費首先統籌用於被徵收土地應安置人員參加社會保障,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直接劃入當地勞動與社保經辦機構資金專戶。
2、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按被徵收土地應安置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對年未滿16周歲的被征地應安置人員,可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標准可按不低於8000元執行;對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應安置人員,其安置補助費首先用於繳納參加社會保障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直接劃入當地勞動與社保經辦機構資金專戶。
3、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用於繳納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應當由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繳納費用後的剩餘部分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全額支付給被征地地上青苗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
(四)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徵收、農業人口已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用於土地被徵收後人員的生產和生活安置;原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村(居)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徵收土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處理。
第四章人員安置
第二十二條 徵收土地應當安置的人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面積計算。計算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的總人口基數以依法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公告發布日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冊常住農業人口為准。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下列人員參加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依法應當予以安置:
(一)農業人口;
(二)在校大中專學生;
(三)現役義務兵;
(四)法定婚姻遷入人員;
(五)合法收養子女及已接受處理的超生、非婚生育的子女;
(六)勞改勞教人員;
(七)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可應當安置的其他人員。
應當安置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的時間年齡為准。
第二十四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人員不參加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雖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在政府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前已經死亡或因婚姻、就業等原因已經將戶口遷出的人員;
(二)已因征地享受過貨幣安置或招工安置的人員;
(三)農村中輪換回鄉落戶的離退休人員;
(四)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為不應當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五條 在綿陽市轄區內被征地農民,按下列原則予以安置:
(一)在城市(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後人均耕地面積仍在0.4畝(含0.4畝)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農民意願基礎上進行農業安置並納入當地農村社會保障范圍;
(二)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按批(次)征地及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已在0.4畝以下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徵收的,納入城鎮就業范圍並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二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和當地政府共同承擔。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用於繳納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應當由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繳納費用後的不足部分及其餘社會保障資金,按城鎮批(次)實施土地徵收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城鎮規劃區外按建設項目辦理土地徵收的列入劃撥和出讓土地成本。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具體辦法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七條 在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前,持有房地產權證或有效證明材料的被搬遷房屋的應安置人員為征地拆遷住房安置對象(以下簡稱「住房安置對象」)。
第二十八條 綿陽市轄區內被征地農民住房安置採取統規統建、統規聯建和貨幣化安置三種方式。其中:在涪城區城郊鄉、石塘鎮、青義鎮、新皂鎮、龍門鎮,遊仙區遊仙鎮、遊仙經濟試驗區、石馬鎮、小梘溝鎮,綿陽高新技術開發區街道辦事處、永興鎮、磨家鎮、河邊鎮,綿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南街道辦事處、塘汛鎮,綿陽科教創業園區和綿陽農科區所屬綿陽城市規劃建設區域(具體范圍以市規劃局確定的統規統建房范圍為准)內的村、社一律實行統規統建住房安置和貨幣化安置方式;前述鄉、鎮(或園區)在綿陽城市規劃建設區域外的村、社及市轄涪城區、遊仙區所屬其他鄉(鎮)可實行統規聯建住房安置和貨幣化安置方式 (有條件的地方,應實行統規統建住房安置方式)。
第二十九條 統規統建安置。即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的方式修建安置住房,在「統一分配、統一管理、統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原則下,按以下辦法提供給住房安置戶所有:
(一)統建房安置一律按30平方米/人(建築面積,下同)標准等面積以房還房;原房屋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標准還房安置;原主房扣除還房面積剩餘部分及其它地上附著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綿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確定的相應標准進行補償。
(二)統建房安置的,每人可按成本價另行購買不超過20平方米(獨生子女可再多購買不超過10平方米,均可與30平方米合並進行套、戶型設計)住房。超面積部分按市場價購買。
(三)統建房安置的,按每個安置人員2平方米標准,無償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經營用房,房屋產權屬於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統一管理。其收入全部用於被安置人員的生活費用及統建房安置戶物業管理費用支出。
(四)社區辦公用房按有關規定提供。
(五)統建房用地,一律使用國有土地,比照經濟適用住房供地政策以劃撥方式供給。統建房用地的徵收土地成本和以房還房部分、無償提供的經營用房及社區辦公用房的房屋修建成本,計入相應批(次)報征土地的征地成本。統建房修建成本按市建設局上一年公布的綜合造價標准執行。
第三十條 統規聯建安置。即由市(區)規劃、建設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按相關規定,依法劃定宅基地,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組織進行安置地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後,由拆遷戶在安置地聯合修建住房的安置方式。安置地的選址定點和建設施工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合理布局、規模適度、節約成本、便於管理」的原則進行。
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組織進行的安置地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建設所需資金原則由征地單位和新建房屋的拆遷戶共同承擔。由征地單位按統規聯建安置住房安置人數5000元/人標准在支付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費用時一並撥付給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列入徵收土地成本。不足部分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在支付拆遷戶的房屋拆遷補償資金中扣收或向拆遷戶直接收取。
第三十一條 異地安置所需的土地成本費用,計入相應建設項目用地征地成本。
第三十二條 貨幣化住房安置。被拆遷戶的地上青苗及附著物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綿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進行補償外,並按拆遷安置人員3.2萬元/人的標准,以貨幣方式一次性支付購房補貼,由拆遷戶自行購買住房,不再享受統規統建、統規聯建安置和劃分宅基地政策。
第三十三條 在征地拆遷范圍內,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統建住房安置對象,可以貨幣化方式安置:
(一)通過買賣、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人員;
(二)戶口不在本村(社)、但有住房在拆遷范圍內且在城鎮有住房或享受過住房優惠的,以及在其他村(社)擁有宅基地或已經享受過住房安置、貨幣安置的人員。
(三)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為不應當作為統建住房安置的其他人員。
❷ 北京市平谷區2010年政府工作報告的一年工作回顧
2009年是新世紀以來我區發展外部環境最嚴峻、面臨困難最多、工作壓力最大的一年,也是我們在危機中搶抓機遇,在困境中迎難而上,最終取得顯著成績的一年。區政府在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堅強領導下,在區人大和區政協的監督支持下,團結帶領全區人民,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工作主題,牢固樹立「生態立區」理念,大力實施「三產帶動」、「工業強區、旅遊富民」發展戰略,奮力拚搏,開拓創新,攻堅克難,全區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都取得了長足進步。
一、以「保增長」為主線,全區經濟在困境中破浪前行,取得了快於預期、好於預期的發展成果
三次產業齊頭並進,新興業態彰顯活力。預計完成地區生產總值88億元,同比增長10%。農業現代化水平穩步提高。「四位一體」300萬只蛋雞項目開工建設。峪口禽業新建5個蛋種雞基地。完成動物防疫體系建設,動物疫病診斷、檢測和防控水平保持全市一流。大桃增甜工程取得實效,特色果品面積繼續擴大,實現果品收入10億元,同比增長27%。發展設施蔬菜1400畝。新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144家,全區累計達到432家,農民社員2.1萬人。工業強區效果明顯。預計完成工業總產值154.5億元,同比增長12.4%。興谷開發區支柱作用更加突出,產值首次突破百億元大關,同比增長32%。一批韓資汽配企業增資擴建,國際食品工業園加速建設。北京市綠色能源產業基地(1)正式掛牌,總投資9.5億元的中錦陽非晶硅薄膜太陽能(2)一期項目實現年內開工、年內投產,清大天達、坎普爾等項目開工建設,一年之內新能源產業快速成長為我區工業領域的新生力量。電控和普析科技園建設步伐加快。東高村鎮被評為「中國提琴產業基地」。品牌建設取得實效,4家企業產品被認定為北京市著名商標。建築和房地產業快速發展。預計完成建築業產值49.7億元,同比增長21.4%。房地產業實現稅收9.6億元。旅遊產業逐步壯大。丫髻山、大峽谷分別晉升為3A和4A級景區,千佛崖景區對外開放,漁陽國際休閑俱樂部建成營業。實施「鄉村旅遊提升計劃」,積極打造精品村和示範戶,新發展市級接待戶100家。全年預計實現旅遊綜合收入6.4億元,同比增長15%。口岸物流(3)實現突破。馬坊口岸型物流基地建設取得重大進展,建成聯檢大樓和各項監管設施,北京平谷國際陸港(4)啟動運行,與天津港通關對接,區域經濟開放程度大幅提升。總部經濟蓬勃發展。引進投資5000萬元以上較高知名度的總部企業27家,注冊資本30.3億元,總部新城聚集效應初步顯現。
固定資產投資勇攀新高,財政實力顯著增強。積極應對經濟下行的不利局面,准確研判發展形勢,成立擴大內需項目推進領導小組,強化政府投資和社會投資項目調度,實施一系列確保完成投資任務的政策措施,及時解決項目推進中遇到的各類問題,充分發揮了投資對經濟的拉動作用。預計完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70億元,同比增長34.6%,剔除2008年高速路投資因素,實際增長120%。投融資工作取得實效。加強項目引進和包裝,狠抓前期工作,為項目及早落地創造條件,有力促進了一批重大項目建設。政府投資、社會投資同比分別增長29%和43%。39個項目進入市、區綠色審批通道。進一步完善融資平台,增強擔保能力,全年融資19.3億元,為加快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保障。土地儲備實現突破。緊緊把握全市投資重點,爭取市級土地儲備資金20億元,高於其他生態涵養發展區總和。全區完成土地儲備面積1342畝,政府土地收益大幅增長,為有效拉動投資、新城開發建設和重大項目落地創造了良好條件。財政收支均創歷史紀錄。面對財政增收困難的復雜形勢,下大力氣挖掘稅源,建立稅收征管聯席會議制度,制定出台《關於支持總部企業發展的若干規定》,不斷加大組收力度,財政收入快速增長。預計實現地方財政收入12.2億元(5),同比增長36.1%,首次突破十億元大關,超額完成年度任務。全年財政支出50億元,同比增長45.9%,在保基本、保運轉的基礎上,有效推動了全區重點領域的改革和發展。
改革創新力度明顯加大,發展動力更加強勁。加快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順利完成,進一步優化了機構設置,提高了行政效能。重構了新形勢下的涉農管理和服務體制,強化了政府對「三農」工作的統籌、指導和服務職能。搭建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平台和服務網路,建立一批土地信用合作社,農村土地流轉機制不斷健全。12個村完成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啟動試點。組建首家小額貸款公司,完善銀農合作平台,拓寬了農民融資渠道。科技創新能力進一步提高。組織實施各類科技項目50個。積極支持食品安全檢測技術研發和推廣,普析通用公司成為北京市食品安全檢測、監測技術研發中心。加大科技型企業服務力度,15家企業納入市科委重點支持項目庫,新增高新技術企業3家,申請國家專利90項,建成市級創新型科普社區2個。創建全國科技進步示範區工作通過科技部考核。信息化工作繼續向農村延伸,農戶電腦普及率達到31.6%。
二、以夯實基礎為抓手,新城組團建設取得重大突破,城鎮承載能力明顯提升
規劃編製取得成效,基礎設施建設更加完善。所有鄉鎮域規劃、村莊規劃和新城10個街區控規深化方案編制完成,實現了區、鎮、村三級規劃全覆蓋。金海湖景區和鎮中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審待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即將獲得批復。平關路改建、胡黑路南延等4條道路工程基本竣工,京平高速馬坊、夏各庄聯絡線等8條道路建設有序推進。興谷集中供熱站建成運行,濱河集中供熱站進入調試階段。金海湖和馬坊消防站建設進展順利。天然氣長輸管道一期工程竣工。110千伏盤峰變電站完成改造,110千伏金海湖變電站開工建設。
土地一級開發加快推進,分散式多組團新城建設(6)翻開新的篇章。加大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改造力度,岳各庄舊村改造一期工程破土動工,江南山水生態社區、壟上人家、勝利家園項目前期工作有序推進。洳河西岸開發取得實質性進展,新城1號地塊順利成交,白各庄村回遷樓主體完工。新城組團建設邁出堅實一步,夏各庄4個地塊和馬坊城建區北區土地一級開發全面啟動。金海湖特色小鎮回遷樓開工建設。
三、以創衛創生為目標,生態環境建設全面推進,涵養和發展能力顯著增強
生態區創建全面啟動,衛生區創建初戰告捷。成立組織機構,明確工作目標,細化工作任務,形成了全民創建的良好氛圍。改造老舊小區6個,封堵垃圾道2924個;整修城市道路18條,建設市容環境示範街10條,整治馬路市場4處,增設機動車停車位2300個、自行車停放處500個;拆除廣告牌匾2905塊,規范門前三包商戶2000餘家;傳染病和病媒生物防治、健康教育、食品衛生等各項指標全部達標,成功榮獲北京市衛生區稱號,為創建國家衛生區和生態區奠定了堅實基礎。
生態和環境建設卓有成效,節能減排扎實推進。頒布了《平谷區生態區建設總體規劃》和《平谷新城環境整治規劃》,為有序開展生態環境建設發揮了重要指導作用。繼續實施京津風沙源治理,完成造林1.75萬畝,綠化公路河道30公里。治理清潔小流域80平方公里,建設雨洪利用工程30處。積極開展迎國慶環境綜合整治活動,創建5個市級環境優美鎮、65個文明生態村。下大力氣整治私建墓地,新建鄉鎮公益性公墓17處,平遷墳墓6.5萬座,形成了文明喪葬、保護環境、節約用地的良好風尚。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控制措施,加強機動車尾氣和施工工地揚塵監管,拆除了一批燃煤鍋爐,淘汰黃標車1590輛,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全年空氣質量優良率(7)達到81.6%,創造有監測數據以來的歷史新高。繼續推廣新能源利用,建成太陽能浴室22處,安裝太陽能路燈2000盞,完成既有建築節能改造10萬平方米、農村住宅節能改造300戶。發展節水灌溉2萬畝。萬元GDP能耗和水耗分別下降1%和8.8%,我區被市政府評為節能目標考核「超額完成」等級。完成全國首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城區醫院全部建成污水處理設施,關閉2家化工企業,對60個規模豬廠進行了糞污處理。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100%。
四、以「保民生」為宗旨,城鄉居民生產生活水平進一步提高,各項社會事業長足發展
居民收入持續增長,消費環境逐步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預計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21760元,同比增長8%;農民人均純收入達到10870元,同比增長11%。預計城鄉居民儲蓄額達到113億元,同比增長19.7%,消費潛力不斷積累。商業市場不斷繁榮。認真落實家電、汽車和摩托車下鄉政策,廣大群眾得到了較大實惠。北大市場完成改造,西寺渠和勝利街綜合市場投入使用,建成便民菜店20個,新增農村連鎖便利店41家,商業便民設施更加完善。「平谷大集進京城」(8)活動獲得良好反響,我區特色農副產品廣受歡迎,大桃銷售工作圓滿完成。預計社會消費品零售額達到42.7億元,同比增長9%。
加快城鄉一體化進程,人居環境不斷優化。城鎮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召開第一次社會建設大會,圓滿完成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社區規范化建設試點正式啟動,成立一批社區服務站,6個小區組建業主委員會,林蔭家園、怡馨家園分別獲得「首都花園式社區」和「北京市優秀管理居住小區」稱號。紫貴庄園、漁陽公館等住宅小區完成主體工程建設。新建和改建城市綠地20萬平方米,安裝座椅300套。進一步完善城鄉公交系統,新購置公交車40部,緩解了百姓乘車難問題。積極落實《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嚴肅處理一批違法建設和用地行為。農村發展條件日益完善。多種模式的新民居建設分批分期推進,黑水灣民俗接待區對外營業,井峪、向陽村、將軍關二期工程主體完工,羅漢石一期、張家台、東四道嶺、大東溝等村莊改造進展順利。「五項基礎設施」建設有序開展,硬化街坊路180萬平方米,完成垃圾分類處理177個村,改廁9000座,新建公廁190座,實施了10個民俗村污水治理工程。
各項社會事業協調發展,和諧社會建設力度不斷加大。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長抓不懈。完善就業工作機制,加大職業技能培訓力度,健全就業信息服務平台,開展城鄉「手拉手」就業協作,多渠道擴大就業,推薦勞動力成功就業1.4萬人次。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1.9%。企業幫扶工作效果明顯,穩定了職工隊伍,未發生大規模裁員。完成農村實用人才培訓840人、綠色證書培訓2000人,農民轉移就業能力穩步增強。「五項保險」覆蓋面進一步擴大,率先在全市完成公費醫療改革試點。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參保率達到96%。為785戶社救和優撫對象翻建和修繕危房。城鄉低保基本實現應保盡保。老年人優待政策全面落實,發放優待卡3.3萬張。為無保障老人發放福利養老金1.29億元。創建「殘疾人社區康復達標區」順利通過市級驗收,完成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1000戶。衛生、教育、文化、體育等事業協調發展。甲型H1N1流感得到有效控制,未出現爆發疫情和重症病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進一步完善,24家醫院和86個社區服務站推行隨診隨報制度,參保率達到99.3%。區醫院病房樓工程主體完工。堅持「六個一」辦學目標(9),強化教師和校長隊伍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質量分析、通報、獎勵等機制,教育教學水平進一步提高。教師績效工資改革穩步推進。高考本科上線率、總上線率和錄取率分別達到41.2%、96.7%和85.6%,三創歷史新高。學校教育布局調整步伐加快,撤並中小學校10所。完成中小學操場改造7個,15所學校達到新頒辦學標准。著力豐富群眾文化生活,實施「村村月月有演出」文化惠民工程,積極開展「紅歌會」、「桃花大舞台」、「同一首歌鬧元宵」、「大眾健身舞場」等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全年農村電影放映2.3萬場次,送戲下鄉3600場次,送書下鄉6萬冊。區圖書館晉升為國家一級館。丫髻山廟會列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群眾體育活動蓬勃開展,組織第五屆全民健身體育節、籃球聯賽等體育活動,舉辦區、鎮、村三級運動會和體育賽事459場。國內首條國際標准徒步大道落戶平谷。競技體育再創佳績,獲得市級以上金牌8枚。大力開展「婚育文明靚桃鄉,幸福家庭促和諧」活動,新建和完善人口文化園地317個,80個村和社區達到婚育文明標准。切實穩定低生育水平,計生率達到96%。精神文明建設邁入新階段。以「迎國慶、講文明、樹新風」活動為載體,積極開展文明創建活動,6家單位榮獲全國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先進單位稱號。開展「新中國成立60周年感動平谷60人」、「文明平穀人」等評選活動,樹立了可學、可比的文明典範。實施百場宣講到基層、千顆星報告講文明、萬件好事惠百姓的鄉風文明「百千萬」工程,著力推進智能廣播聯網建設、大眾讀書等13項鄉風文明建設工程,農村文明程度顯著提升。雙擁共建、國防教育、民兵預備役工作扎實開展,徵兵任務圓滿完成。婦女兒童、未成年人保護事業健康發展。
五、以「保穩定」為前提,民主法制和依法行政得到加強,「平安平谷」建設深入推進
堅決執行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主動接受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加強與區政協的溝通聯系,自覺接受民主監督。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行政決策更加民主化和科學化。政務、村務、廠務公開取得實效,政府信息公開有序推進,人民群眾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得到保障。綜合行政服務取得明顯成效,全年辦結行政許可和服務事項4.3萬件。完成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實施「法制村長」工程,「五五」普法取得實效。成功組織國慶游園活動,積極參與國慶閱兵和群眾遊行。深入實施「國慶平安行動」,大力開展「六大專項整治」(10),啟動環京平谷段「護城河工程」(11),全面落實社會面防控工作,廣泛發動社會力量開展群防群治,為新中國成立60周年大慶營造了和諧喜慶的社會氛圍。強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社會治安秩序良好。堅決與等邪教組織做斗爭。加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力度,及時排除和化解了一批信訪問題。加強交通安全、生產安全、消防安全監管,全區未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強化應急管理,處置突發事件能力進一步提高。深入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部分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問題得到有效解決,政府執行力進一步提高。不斷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切實轉變工作作風,防腐拒變能力顯著增強。
各位代表,過去的一年,我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取得了新成績,這是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堅強領導的結果,是區人大、區政協大力支持的結果,是全區廣大幹部群眾團結一心、搶抓機遇、埋頭苦幹、共同奮斗的結果,是社會各界鼎力相助的結果。特別是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了很多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有力地推動了政府工作。在此,我代表區政府向全區廣大幹部群眾,向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向工、青、婦等群眾團體、民主黨派、駐區部隊、駐區單位以及社會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
同時,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我區經濟和社會發展還面臨許多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經濟基礎相對薄弱,總量規模較小,人均水平不高,加快發展的任務依然艱巨。二是產業結構不夠優化,支撐經濟快速發展的高端產業相對匱乏,加快增長方式轉變要求更加迫切。三是財政收支壓力持續加大,剛性支出呈現較快增長,鞏固和壯大稅源十分緊迫。四是消費對經濟的拉動力明顯不足,需要下大功夫提升消費環境,加快建設一批中高檔商業設施,及早解決消費外流問題。五是城市管理還存在薄弱環節,違章建設、馬路市場等問題尚未根治,解決城市環境頑疾需要付出更多努力。六是節能減排壓力日趨凸顯,環境保護需要長抓不懈,生態立區步伐應進一步加快。七是住宅開發滯後,群眾購房壓力日趨加大,急需加快房地產開發和保障性住房建設步伐。八是少數部門工作效率不高,工作作風懈怠,建設服務型政府力度需不斷加大。九是社會不穩定因素依然存在,化解人民內部矛盾還需傾注更多精力。這些問題和不足,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在今後的工作中採取有效措施認真加以解決。
❸ 四川綿陽土地和房屋徵用的賠償標准 跪求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科創區、經開區、農科區管委會,科學城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
《綿陽市統一徵用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定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綿陽市統一徵用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市、縣人民政府徵用集體土地工作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村民的合法權益,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綿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綿陽市行政轄區內徵用集體所有土地及征地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土地統一徵用、補償、安置工作在市、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計劃、規劃、勞動保障、民政、公安、信訪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土地統征、補償、安置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積極支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土地統征、補償、安置工作,提供本轄區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情況,負責協助落實被征地拆遷戶新宅基地劃定和安置被征地人員等工作。
第二章 統一征地
第四條 本辦法的統一征地是指市、縣人民政府為了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報經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徵用的集體土地,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村民補償後,將徵用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行政行為。
第五條 綿陽城市規劃區(含各類開發園區)的土地徵用工作,由綿陽市土地統征儲備辦公室具體承辦。各縣(市)統一征地工作,由各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土地統征機構組織實施。
第六條 統一征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第七條 統一征地採取分批次征地和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征地兩種方式。
統一徵用的土地納入市、縣人民政府土地儲備庫管理。
分批次統一徵用土地,征地資金從土地儲備資金中支付。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征地費用,由建設單位在國家撥付的資金中支付。
第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直接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協商征地事宜。
第九條 依法批准徵用的土地,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程序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一)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告征地方案。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應當在徵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執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統征機構調查結果為准。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聽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意見。
(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報經市、縣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五)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當事人依法進行拆遷
補償後,應當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延誤或阻撓。
第十條 徵用的土地經依法補償、安置後,被征地的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實行強制搬遷,並按《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處罰。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十一條 徵用土地應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徵用耕地(糧地、菜地,下同)的年產值,按《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一)、(二)項規定的標准計算。
第十三條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綿陽市征地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01]57號文)執行。
徵用成片果園、茶園、桑園、苗圃的土地,按耕地年產值的1
❹ 綿陽市應急機械儲備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綿陽市應急機械儲備有限公司成立於2010年03月30日,主要經營范圍為應急工程機械的儲備,工程機械的租賃、維修,應急工程的土、石方開挖和回填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的施工,土地整理,工程機械銷售信息服務等。
法定代表人:吳曉波
成立時間:2010-03-30
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510703000026954
企業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綿陽市涪城區石塘商貿物流城瓦店村九社
❺ 綿陽市關於農村土地徵用和房屋拆遷的賠償標准
綿陽市市轄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程序
第三章征地補償
第十五條 徵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按市人民政府審查公布,並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的標准執行。
第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方法:
(一)徵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二)徵收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方法計算:
1、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2、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徵收園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徵收耕地標准執行。
徵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徵收耕地標准減半計算。
第十七條 經依法批准徵收土地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綿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執行。青苗補償按征地時的實際種植面積計算,糧地和蔬菜地按徵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5%計算。
第十八條 因徵收集體土地需要搬遷企業的,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建(構)築物的補償標准,按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的規定執行;涉及企業拆遷的搬遷損失、停業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氣設施遷改費用等,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九條 《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實施後,因不可預見因素,對超出本辦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條規定,需依據所有權人的實際損失另行增加補償費用的,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提出補償建議,經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審核,由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與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簽訂《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補充協議》並報經市國土資源局審定後執行,納入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第二十條 下列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一)未經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亂搭亂建的建(構)築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徵收土地公告》發布後搶栽(插)、搶種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搶建的建(構)築物;
(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築物;
(四)非林業用地上的天然野生灌木雜叢。
第二十一條 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應當在自《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並按以下規定管理使用:
(一)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後人均耕地面積仍在0.4畝(含0.4畝)以上的,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可全額劃轉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依照《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二)城鎮規劃區內按批(次)征地及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已在0.4畝以下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徵收的,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可全額劃轉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依照《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下列規定統一安排使用:
1、土地補償費首先統籌用於被徵收土地應安置人員參加社會保障,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直接劃入當地勞動與社保經辦機構資金專戶。
2、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按被徵收土地應安置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對年未滿16周歲的被征地應安置人員,可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標准可按不低於8000元執行;對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應安置人員,其安置補助費首先用於繳納參加社會保障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直接劃入當地勞動與社保經辦機構資金專戶。
3、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用於繳納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應當由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繳納費用後的剩餘部分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全額支付給被征地地上青苗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
(四)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徵收、農業人口已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用於土地被徵收後人員的生產和生活安置;原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村(居)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徵收土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處理。
第四章人員安置
第二十二條 徵收土地應當安置的人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面積計算。計算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的總人口基數以依法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公告發布日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冊常住農業人口為准。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下列人員參加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依法應當予以安置:
(一)農業人口;
(二)在校大中專學生;
(三)現役義務兵;
(四)法定婚姻遷入人員;
(五)合法收養子女及已接受處理的超生、非婚生育的子女;
(六)勞改勞教人員;
(七)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可應當安置的其他人員。
應當安置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的時間年齡為准。
第二十四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人員不參加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雖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在政府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前已經死亡或因婚姻、就業等原因已經將戶口遷出的人員;
(二)已因征地享受過貨幣安置或招工安置的人員;
(三)農村中輪換回鄉落戶的離退休人員;
(四)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為不應當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五條 在綿陽市轄區內被征地農民,按下列原則予以安置:
(一)在城市(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後人均耕地面積仍在0.4畝(含0.4畝)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農民意願基礎上進行農業安置並納入當地農村社會保障范圍;
(二)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按批(次)征地及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已在0.4畝以下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徵收的,納入城鎮就業范圍並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二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和當地政府共同承擔。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用於繳納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應當由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繳納費用後的不足部分及其餘社會保障資金,按城鎮批(次)實施土地徵收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城鎮規劃區外按建設項目辦理土地徵收的列入劃撥和出讓土地成本。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具體辦法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七條 在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前,持有房地產權證或有效證明材料的被搬遷房屋的應安置人員為征地拆遷住房安置對象(以下簡稱「住房安置對象」)。
第二十八條 綿陽市轄區內被征地農民住房安置採取統規統建、統規聯建和貨幣化安置三種方式。其中:在涪城區城郊鄉、石塘鎮、青義鎮、新皂鎮、龍門鎮,遊仙區遊仙鎮、遊仙經濟試驗區、石馬鎮、小梘溝鎮,綿陽高新技術開發區街道辦事處、永興鎮、磨家鎮、河邊鎮,綿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南街道辦事處、塘汛鎮,綿陽科教創業園區和綿陽農科區所屬綿陽城市規劃建設區域(具體范圍以市規劃局確定的統規統建房范圍為准)內的村、社一律實行統規統建住房安置和貨幣化安置方式;前述鄉、鎮(或園區)在綿陽城市規劃建設區域外的村、社及市轄涪城區、遊仙區所屬其他鄉(鎮)可實行統規聯建住房安置和貨幣化安置方式 (有條件的地方,應實行統規統建住房安置方式)。
第二十九條 統規統建安置。即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的方式修建安置住房,在「統一分配、統一管理、統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原則下,按以下辦法提供給住房安置戶所有:
(一)統建房安置一律按30平方米/人(建築面積,下同)標准等面積以房還房;原房屋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標准還房安置;原主房扣除還房面積剩餘部分及其它地上附著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綿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確定的相應標准進行補償。
(二)統建房安置的,每人可按成本價另行購買不超過20平方米(獨生子女可再多購買不超過10平方米,均可與30平方米合並進行套、戶型設計)住房。超面積部分按市場價購買。
(三)統建房安置的,按每個安置人員2平方米標准,無償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經營用房,房屋產權屬於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統一管理。其收入全部用於被安置人員的生活費用及統建房安置戶物業管理費用支出。
(四)社區辦公用房按有關規定提供。
(五)統建房用地,一律使用國有土地,比照經濟適用住房供地政策以劃撥方式供給。統建房用地的徵收土地成本和以房還房部分、無償提供的經營用房及社區辦公用房的房屋修建成本,計入相應批(次)報征土地的征地成本。統建房修建成本按市建設局上一年公布的綜合造價標准執行。
第三十條 統規聯建安置。即由市(區)規劃、建設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按相關規定,依法劃定宅基地,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組織進行安置地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後,由拆遷戶在安置地聯合修建住房的安置方式。安置地的選址定點和建設施工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合理布局、規模適度、節約成本、便於管理」的原則進行。
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組織進行的安置地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建設所需資金原則由征地單位和新建房屋的拆遷戶共同承擔。由征地單位按統規聯建安置住房安置人數5000元/人標准在支付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費用時一並撥付給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列入徵收土地成本。不足部分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在支付拆遷戶的房屋拆遷補償資金中扣收或向拆遷戶直接收取。
第三十一條 異地安置所需的土地成本費用,計入相應建設項目用地征地成本。
第三十二條 貨幣化住房安置。被拆遷戶的地上青苗及附著物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綿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進行補償外,並按拆遷安置人員3.2萬元/人的標准,以貨幣方式一次性支付購房補貼,由拆遷戶自行購買住房,不再享受統規統建、統規聯建安置和劃分宅基地政策。
第三十三條 在征地拆遷范圍內,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統建住房安置對象,可以貨幣化方式安置:
(一)通過買賣、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人員;
(二)戶口不在本村(社)、但有住房在拆遷范圍內且在城鎮有住房或享受過住房優惠的,以及在其他村(社)擁有宅基地或已經享受過住房安置、貨幣安置的人員。
(三)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為不應當作為統建住房安置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