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有抵押權的土地可以被政府收購儲備嗎
儲備方式有很兩種,有集體土地控制性儲備、國有土地儲備。你說的應該是後者。各地方有自己的規定,如果該宗地被納入國有土地儲備,不能說明儲備土地范圍內的土地證被收回注銷,更不能說明其土地設立的土地抵押權也被注銷。只有在儲備土地公示出讓前後,經抵押權人同意後辦理土地抵押權注銷登記,同時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所以抵押權人的權益不會有風險的,因為國家儲備土地是國家行為,不會損害原抵押權人的權關利益。
『貳』 十八屆三中全會後成都市的區縣土地儲備中心將如何改革,方向是參公還成企業
土地儲備中心是執行政府職能的事業單位,應該是歸到公益類或者行政類,不可能歸到企業。
『叄』 土地收儲抵押權怎麼辦
可以用土地他項權證來作抵押的。
土地儲備證副本不具有他項權證的法律效力,
他項權證在取得之前應該要對抵押地塊進行評估!
土地儲備,是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許可權范圍內,對通過收回、收購、徵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儲存或前期開發整理,並向社會提供各類建設用地的行為。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土地儲備工作的開展離不開巨額資金的支持,為此,各地政府紛紛與當地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密切的聯系。由於各地土地儲備機構都是經政府批准設立,並且持有大量土地可以進行抵押,因而很多金融機構認為:土地儲備機構作為政府的特殊單位,不同於一般企業,具有較好的信譽的較大的穩定性,金融風險相對較低,因此在實踐中,將土地儲備進行抵押貸款的案例非常普遍。其實,將儲備土地的使用權作為抵押物是有很大的風險的。
『肆』 2010年12月25日,某市分行與該市某區土地儲備中心簽訂兩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
流動資金貸款不能用於土地儲備,需納入專項貸款管理
「人大出具承諾函,同意上述「兩專筆貸屬款在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償還貸款時,將該筆貸款還款資金列入同期財政預算」。」此承諾函表明,在借款人未履行約定還款後,即貸款逾期後,此筆資金方才列入財政預算,無法保證資金受償
『伍』 土地證什麼情況下可以用於銀行抵押
土地抵押是指土地權利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不移轉土地佔有而將土地作為債權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對土地依法進行處分,並以處分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土地抵押不是實物抵押而是權利抵押。土地抵押的標的是土地權利而不是土地本身。
土地抵押的是法律允許轉讓的土地權利。我國法律對轉讓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土地權利,也相應的禁止抵押或者限制抵押(最直接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五條:「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以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擔保的,在實現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
進行的抵押土地權利必須已經登記發證,債務人或第三人對抵押的土地必須享有權利。另外,權利不明或者有爭議的土地以及依法被查封的土地等都不得抵押。
具體哪些土地權利能夠進行抵押?哪些土地權利禁止抵押?哪些土地權利抵押應當受到限制?根據《物權法》、《擔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城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如下意見:
一、關於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我國實行的是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所有權不得交易,不具有流轉性,因此不論是國家土地所有權還是集體土地所有權都不得抵押。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均明確規定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因此,土地登記機構不得辦理土地所有權的抵押登記。'
二、關於土地用益物權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
一是一般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物權法》、《農村承包法》以及《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都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都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抵押作出規定。但綜合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關於土地管理的政策,承包經營權一般不得抵押。
二是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三項規定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因此,通過公開競價方式取得並經過集體所有權人同意的四荒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進行抵押。但抵押實現後,《物權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一是通過出讓、國家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有償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我國法律沒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的規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因此對於這類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只要已經交清土地出讓金、租金等費用,具有土地權利證書,一般應當給予辦理抵押登記。
二是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我國的法律進行了限制。辦理抵押登記時,抵押的土地應當滿足《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條件,並且與地方的房屋一並抵押。'
三是通過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433號)規定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或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補繳土地出讓金。通過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允許抵押,但是應當經過批准,實現抵押時應當補交土地出讓金。
四是政府儲備土地的抵押,主要是在《土地儲備管理辦法》進行了規定。按照《辦法》的規定,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2、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脫離廠房等建築物單獨抵押。《擔保法》第三十六條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三條都明確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物權法》第二百零一條還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實現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需要注意的是,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佔用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論是國有的,還是集體的,都不得進行抵押。
(三)關於宅基地使用權
由於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權利主體具有特殊性。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目前宅基地使用權能否轉讓、抵押,社會各方面都存在不同的意見,爭議較大。但綜合我國的現行的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政策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四)關於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的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地役權由於其特殊性,不得單獨轉讓、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並轉讓
『陸』 儲備土地可否用於土地儲備貸款以外的貸款抵押
儲備土地一般是指由政府下屬的土地儲備中心機構收儲的土地,按土地法相關規定,儲備用地只能做為土地儲備中心機構貸款的抵押物,否則不合法。
『柒』 土地儲備證是否可以作為貸款抵押
可以用土地他項權證來作抵押的。土地儲備證副本不具有他項權證的法律效力,他項權證在取得之前應該要對抵押地塊進行評估!
土地儲備,是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許可權范圍內,對通過收回、收購、徵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儲存或前期開發整理,並向社會提供各類建設用地的行為。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土地儲備工作的開展離不開巨額資金的支持,為此,各地政府紛紛與當地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密切的聯系。
(7)成都市儲備土地抵押擴展閱讀:
根據抵押品的范圍,大致可以分為六類:
(1)存貨抵押,又稱商品抵押,指用工商業掌握的各種貨物,包括商品、原材料,在製品和製成品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
(2)客賬抵押,是客戶把應收賬款作為擔保取得短期貸款;
(3)證券抵押,以各種有價證券如:股票、匯票、期票、存單、債券等作為抵押,取得短期貸款;
(4)設備抵押,以機械設備、車輛、船舶等作為擔保向銀行取得定期貸款;
(5)不動產抵押,即借款人提供如: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抵押,取得貸款;
(6)人壽保險單抵押,是指在保險金請求權上設立抵押權,它以人壽保險合同的退保金為限額,以保險單為抵押,對被保險人發放貸款。
『捌』 儲備土地抵押貸款需要哪些條件
申請條件:
年齡在18周歲以上(含),且申請借款時年齡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長不超過60年(含),在農村區域有固定住所,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勞動能力,
持有有效身份證件;
根據《中國農業銀行「三農」客戶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客戶的信用等級評級結果為良好級及以上;
收入來源穩定,具備按期償還信用的能力;
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合規合法,符合國家產業、行業、環保政策;
須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擔保;
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記錄良好,申請貸款時不存在到期未還的逾期貸款和信用卡惡意透支,且最近24個月內不存在連續90天(含)以上或累計6期以上的逾期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