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土地儲備中心
代表政府壟斷收購儲備土地,簡言之,「土地銀行」。
❷ 土地儲備中心是什麼樣的單位
根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 土地儲備中心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其單位宗旨;是為政府土地-級市場提供服務,業務范圍;土地收購、儲備、流轉、開發。經費來源;全額撥款。沒有拆遷業務,不能成為拆遷人。
❸ 土地儲備中心是做什麼的
土地儲備方面:依法通過收回、收購、置換和徵收等方式進行土地儲備;建立土地儲備庫;組織實施和管理土地一級開發。 土地交易方面:受政府和其他單位的委託,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管理土地交易市場,為政府主管部門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提供交易場所。
❹ 土地儲備中心是干什麼的區級可以成立這個單位嗎
是事業單位。一般是市的級別才成立。區的可能是分中心。
❺ 企業的土地儲備如何定義
土地儲備的對象
(一)、國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國有土地使用年限屆滿,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沒收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四)、因用地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或其它原因調整出的國有土地,或者是經核准報廢的交通設施、礦場用地;
(五)、交易價格偏低,政府應優先購買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徵用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七)、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不能按合同的期限開發或無力繼續開發且又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進行儲備的國有土地。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於2007年11月19日聯合制定發布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以「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 《辦法》規定,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辦法》明確,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編輯本段]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第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要將土地儲備與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按季逐級匯總上報主管部門,並在同級部門間進行信息交換。
第二章 計劃與管理
第六條 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七條 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等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五)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三章 范圍與程序
第十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 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 根據土地儲備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收購土地的補償標准,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或地方法規規定的機構批准確認。完成收購程序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四條 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 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四章 開發與利用
第十六條 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證書。供應已發證儲備土地前,應收回土地證書,設立土地抵押權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徵收後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第十九條 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五章 土地供應
第二十二條 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後,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
第二十三條 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後的土地,納入儲備滿兩年未供應的,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持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文件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等書面材料向當地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商業原則在批準的規模內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在貸款發放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查詢貸款儲備機構的信息,對有不良記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審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合理、科學確定貸款期限。
第二十六條 土地儲備機構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 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土資源部
財 政 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❻ 城市發展中心和土地儲備中心是什麼意思
一:任務:省及各市、縣政府授權的土地儲備整理機構,將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通過依法收回、收購、置換、徵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統一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按照土地供應計劃,統一實施整理開發後,再由政府統一供應的行政行為。二 省、市、縣土地管理部門下設的土地儲備整理機構,受省和市縣政府委託實施建設用地儲備整理工作,負責對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的土地實施統一開發整理、土地供應的前期准備等日常具體業務。三建設用地儲備整理可以利用金融信貸資金實施。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規范建設用地儲備整理的管理,進一步拓寬建設用地儲備整理資金來源。我就是國土局的,整理中心和我們隔壁,主要是搞土地前期工作,具體你可看上面。單位還不錯,國家每年都撥付很多款項。平時也比較忙,不過單位一般人都比較多。
❼ 請問: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不是行政單位,是事業單位。是受政府委託進行土地儲備和管理一級市場交易的公共事業管理機關。
❽ 土地儲備中心宗旨和業務范圍是
根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 土地儲備中心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其單位宗旨;是為政府土地-級市場提供服務,業務范圍;土地收購、儲備、流轉、開發。經費來源;全額撥款。沒有拆遷業務,不能成為拆遷人。
土地儲備方面:依法通過收回、收購、置換和徵收等方式進行土地儲備;建立土地儲備庫;組織實施和管理土地一級開發。土地交易方面:受政府和其他單位的委託,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管理土地交易市場,為政府主管部門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提供交易場所
❾ 土地儲備中心是怎樣的一個機構
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的直屬事業單位,於2001年4月28日正式成立。2002年2月28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場正式掛牌。中心的成立和市場的組建是本市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基本國策,進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秩序的重要舉措。
中心編制50人,內設「七部一室」,即:財務管理部、儲備管理部、開發管理部、市場交易部、項目開發一部、項目開發二部、項目開發三部、綜合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土地儲備方面:依法通過收回、收購、置換和徵收等方式進行土地儲備;建立土地儲備庫;組織實施和管理土地一級開發。
土地交易方面:受政府和其他單位的委託,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管理土地交易市場,為政府主管部門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提供交易場所。
中心是政府實行土地儲備制度和按照市場方式配置土地資源的平台,將以「團結、務實、開拓、創新」為宗旨,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竭誠為社會各界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