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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府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3-21 19:32:10

㈠ 土地儲備資金管理辦法框架怎麼搭建

土地儲備資金管理辦法框架搭建辦法如下:

1、土地儲備機構監管方面。國土部門將建立土地儲備機構實時更新名錄,進行名單式管理與監測,被列入名錄的土地儲備機構需將納入儲備土地、已供儲備土地、儲備資金收支、各類融資等相關信息上傳至監管部門,並以此作為土地管理、財政預算、金融貸款監督檢查的主要依據。意圖矯正有的地方土地儲備機構設置不規范的現象,將不符合規定的土地儲備機構排除在名錄之外,倒逼其規范設置和運作。

2、儲備土地規模結構方面。要求土地儲備機構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以控制新增儲備土地規模和融資規模。《通知》針對當前有的地方無節制擴大土地儲備總規模,進而擴大融資規模的問題,細化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規定,明確提出應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作為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確定年度土地儲備融資規模的主要依據,並設置了年度新增儲備土地的數量限制,通過總量控制遏制土地儲備規模的無序擴張。

3、儲備土地前期開發方面。要求土地儲備的公共職能與市場運作機制相分離,明確規定有下設或掛靠從事工程建設機構的,必須與土地儲備機構徹底脫鉤。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不得通過下設機構進行工程建設,以此堵住儲備土地前期開發環節中的尋租暗道。

4、土地儲備融資行為方面。地方土地儲備融資納入地方性政府債務統一管理;通過增加省級財政部門審核程序,加強對儲備土地融資規模的事前控制,由省級財政部門依法核准後核發年度融資規模控制卡,融資規模控制卡成為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進行風險控制的重要依據;此外,土地儲備機構融資貸款用途必須符合土地儲備資金使用范圍,不得用於城市建設以及土地儲備業務無關項目;納入儲備的土地不能為土地儲備機構以外的機構融資擔保。

5、土地儲備資金管理方面。根據相關規定,土地儲備資金專項用於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前期開發支出費、貸款利息支出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此次《通知》在嚴格執行現有政策的基本上,強調加強收支預算和決算的管理,同時,加強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的落實與管理,國有收益基金要按規定比例計提,並按規定用於土地儲備。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儲備資金,不得挪用。

㈡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南昌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南昌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儲備管理,規范土地市場運行,有效配置土地資源,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儲備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人民政府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是全市土地儲備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研究制定全市土地儲備的有關政策和制度,部署全市土地儲備的重大工作等;市土地儲備工作推進領導小組負責具體推進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作出的各項決定,並負責審查土地儲備及實施方案、協調全市土地儲備的徵收拆遷工作等。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土地儲備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土地儲備機構是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負責全市土地儲備的具體工作。
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各區、開發區、新區設立派出機構。
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建設、房管、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儲備相關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土地徵收工作,並對儲備土地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市土地儲備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收儲、統一整理、統一供應、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計劃與管理
第七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八條 本市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會同財政、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等部門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編制全市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經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包括以下內容: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五)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六)年度儲備土地融資計劃、土地儲備預算;
(七)年度儲備土地供應預測收入。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當明確各類儲備土地的宗數、位置、面積等具體內容。
第十條 經批準的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作為實施土地儲備的依據,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未列入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的土地,不得進行儲備。
第十一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編制土地儲備及實施方案,經市土地儲備工作推進領導小組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土地儲備及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土地的四至范圍、面積、現狀;
(二)土地的權屬、用地手續批准情況;
(三)儲備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地塊的規劃條件;
(四)征地補償費用、拆遷安置補償費用、收購補償費用、前期開發整理費用、財務費用等土地儲備支出;
(五)安置房源、安置用地、產業用地的規模;
(六)儲備地塊的籌資方案;
(七)土地供應預測收入;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章 范圍與程序

㈢ 土地儲備金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77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17號)等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本級和三區范圍內開展的土地儲備工作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土地儲備,是指市土地儲備中心依據本辦法規定,以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等形式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供應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市國土資源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統一承擔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土地儲備委員會,作為我市土地儲備的決策機構,代表市人民政府審定土地儲備各項相關決策,下設辦公室,與市土地儲備中心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管理。
第六條 市土地儲備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訂有關土地儲備的管理辦法。
(二)審定市本級和三區土地儲備規劃。
(三)審定市本級和三區土地儲備計劃和土地儲備項目實施方案。
(四)審定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市土地儲備中心)提出的土地整理、包裝方案。
(五)審定我市本級和三區儲備土地供應計劃和實施方案。
(六)審定我市本級和三區土地儲備資金籌措和使用計劃。
(七)協調解決我市土地儲備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市土地儲備中心)的職責是:
(一)負責市土地儲備委員會的日常業務工作。
(二)擬訂市本級和三區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項目實施方案。
(三)擬訂市本級和三區儲備土地供應計劃和實施方案。
(四)擬訂市本級和三區儲備資金籌措和使用計劃。
(五)負責市本級和三區土地儲備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六)負責土地市場信息收集、整理和市場需求預測工作,發布儲備土地的儲備和供應信息。
(七)負責市土地儲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市發改、經濟、監察、財政、建設規劃、土地、房產、中國人民銀行貴港市中心支行等部門以及各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確保土地儲備相關工作順利開展。
第九條 全市建設用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徵用、統一儲備、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由市土地儲備中心依法組織實施。
第二章 計劃與管理
第十條 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市土地儲備中心)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土地儲備規模。
第十一條 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貴港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在每年的第三季度末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徵求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和中國人民銀行貴港市中心支行意見,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批准同意後依法組織實施。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時,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市土地儲備中心)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批准,作為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十二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五)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第十三條 年度儲備土地計劃執行情況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市土地儲備中心)提請審議下一個年度計劃時,向市土地儲備委員會報告。

㈣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第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要將土地儲備與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按季逐級匯總上報主管部門,並在同級部門間進行信息交換。 第六條 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七條 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等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五)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十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 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 根據土地儲備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收購土地的補償標准,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或地方法規規定的機構批准確認。完成收購程序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四條 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 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六條 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證書。供應已發證儲備土地前,應收回土地證書,設立土地抵押權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徵收後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第十九條 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二十二條 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後,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
第二十三條 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後的土地,納入儲備滿兩年未供應的,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 第二十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持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文件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等書面材料向當地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商業原則在批準的規模內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在貸款發放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查詢貸款儲備機構的信息,對有不良記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審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合理、科學確定貸款期限。
第二十六條 土地儲備機構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 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㈤ 國土部:禁止政府直接插手土地遷

中國經濟網9月16日報道 從明年4月開始,土地儲備機構將不再直接從事土地一級開發工作。
國土資源部近日發文明確,在2011年3月底前,土地儲備機構必須與其下屬和掛靠的從事土地開發相關業務的機構徹底脫鉤,各地國土資源部門及所屬企事業單位都不得直接從事土地一級市場開發。
按照規定,土地儲備機構具有從事土地一級開發的權力,但同時進行土地開發和土地收儲,容易留下腐敗空間,這也被業界詬病為「左手倒右手」。
有業內人士分析認為,土地儲備機構退出一級開發,有利於一級開發市場的公開透明運作。
「土地一級開發」還給市場
土地儲備機構從事土地一級開發有其制度支持。按照國土部、財政部和央行於2007年聯合印發的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規定,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事實上,不少地方的土地一級開發工作正是由土地儲備部門完成。據了解,除直接從事一級開發之外,一些土地儲備部門成立「城市建設開發投資公司」,進行融資和一級開發,即「政府行為,公司運作」。
一位不願具名的業內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在很多地方,政府插手一級開發市場的力度較大,有些地方的土地儲備機構甚至壟斷了一級開發市場,這很容易造成腐敗。
他表示,退出一級開發,意味著土地儲備部門將只能進行土地收儲工作,一級開發將完全由企業按照市場規律進行操作,相當於「切斷了一隻手」。
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副總工程師鄒曉雲向記者表示,土地儲備部門的退出,有利於壓縮腐敗空間,並使一級開發市場的運作更加公開透明。
華業地產副總裁陳雲峰則認為,個別地方政府存在刻意提高一級開發成本,從而推漲地價的行為。上述規定將對此有所遏制。
事實上,與土地買賣相比,一級開發的利潤非常低。按照北京市的規定,企業用自有資金進行土地一級開發的,規定利潤不超過8%;貸款進行一級開發的,利潤不超過2%。
上述業內人士表示,在擁有相關的法規支持的情況下,國土部此舉的主要目的不在於壓縮地方利潤,而在於減少行政操作,促進市場化運作。
政府還須充當「組織者」
鑒於土地一級開發的特殊性,政府機構並不會完全退出。陳雲峰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一級開發最困難的環節在於拆遷,在這個過程中,政府的效率顯然高過企業。
一直以來,各地不斷發生由拆遷帶來的沖突事件,並逐漸演化成一種社會現象。
陳雲峰表示,拆遷成本占據了一級開發成本的主要部分,拆遷補償款是雙方最難達成一致的地方。同時,在拆遷過程中,企業經常會面對一些「有政府背景的建築」。
他表示,在一級開發過程中,政府機構的作用十分「微妙」。如果政府完全退出,企業將面臨開發成本和開發進度的風險;如果政府直接操作,則不利於市場公平競爭。
在很多業內人士看來,政府機構並不會完全退出一級開發市場,而是採取北京國土局的操作方式,進行「主導開發」。記者還發現,在國土部的表述中,強調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直接從事」土地一級市場開發,而非完全退出。
去年底,北京市國土局宣布,土地一級開發將由政府作為開發主體投資,委託企業具體實施。北京市國土局局長魏成林曾表示,由政府主導的土地一級開發,成本將比企業操作降低1/3。
按照北京市的規定,政府主導的土地一級開發模式為:政府向銀行爭取授信,獲得的貸款用作拆遷補償款,此後,受到委託的企業進行土地整理,並根據區域規劃和經濟發展確定土地用途,通過市場公開出讓。
鄒曉雲表示,政府開發與政府組織開發是不同的概念,至少在目前的情況下,政府組織的一級開發更有效率。
(本文來源:中國經濟網 )

新聞聚焦:國土部土地違法問責或大打折扣 部長稱壓力極大
按照國土部「7月督察、8月約談、9月問責」的時間表,一場針對土地違法違規的問責風暴似乎正在醞釀。但當下的進展表明,公眾的翹首期待可能將大打折扣。之所以作如此判斷,其理由至少有三。
其一,是國土部部長徐紹史一度坦言「壓力極大」。壓力來自何處?徐部長語焉不詳,我們無從揣測,然而其中透露出的信心不足卻是顯而易見的。
其二,此次是國土部首次依據15號令對地方政府相關負責人進行土地問責,其「撒手鐧」是「既處理事,又處理人」——凡是地方違法違規土地面積達到當年新增建設用地面積15%以上的,其行政首長就要被問責,哪怕已經調離。但不久前國土部有關負責人透露,約佔六成以上的閑置土地是因毛地出讓拆遷難、調整規劃等客觀原因造成的。公眾有理由懷疑,也許還會有更多的「客觀原因」使得15%這一指標近乎虛設,更遑論地方政府為了「不突破」15%的紅線而進行的種種博弈。
其三,國務院要求各地在6月底之前上報房地產企業違法違規經營的檢查處理結果,現在已經進入9月,至少目前還沒有看到違規開發商的詳細名單,更沒看到通報哪些開發商被取消了經營資格,這顯然不符合「新國十條」中有關「加大曝光和處罰」的要求,也足見此次問責起碼至今為止很欠速度和力度。
依據國土部8月19日發布的消息,截至5月底,全國共上報房地產違法違規用地宗數3070宗,面積約18.84萬畝,其中閑置土地宗數2815宗,面積16.95萬畝。有專家測算,如果容積率為2,16.95萬畝閑置土地可建成今年上半年全國已竣工的住宅量。即便這不是「冰山一角」,也已說明我國的土地違法違規現象已經多麼嚴重。
如此之土地亂象,其根源當來自吸附在土地上的各種利益鏈:土地財政,「GDP崇拜」下的盲目規劃,房地產商的「囤地居奇」,政商交易等等。但不管多強的利益鏈,在真正有效的監管和嚴刑峻法面前也會土崩瓦解。
遺憾的是,我國的土地違法違規現象卻在多年來一次又一次的「督察」、「清理」中不降反升。與之相關的背景是,國土部官員曾披露,2004年11月至2006年8月,各級國土部門向紀檢監察部門提出黨政紀處分96人,實際落實不到一半;向司法機關移送追究刑事責任32人,實際追究僅7人;而1998年至今,縣級以上的幹部因為違規違法出讓土地而被處理的可謂鳳毛麟角。
「為什麼我的眼裡常含淚水,因為我對這土地愛得深沉」。土地事關國計民生、公平正義和百姓情感,政府對土地市場的整治已經到了刻不容緩、該出重拳的時候了,也不能再讓公眾失望了。
土地市場亂象叢生
依據國土部8月19日發布的消息,截至5月底,全國共上報房地產違法違規用地宗數3070宗,面積約18.84萬畝,其中閑置土地宗數2815宗,面積16.95萬畝。有專家測算,如果容積率為2,16.95萬畝閑置土地可建成今年上半年全國已竣工的住宅量。即便這不是「冰山一角」,也已說明我國的土地違法違規現象已經多麼嚴重。
如此之土地亂象,其根源當來自吸附在土地上的各種利益鏈:土地財政,「GDP崇拜」下的盲目規劃,房地產商的「囤地居奇」,政商交易等等。但不管多強的利益鏈,在真正有效的監管和嚴刑峻法面前也會土崩瓦解。
遺憾的是,我國的土地違法違規現象卻在多年來一次又一次的「督察」、「清理」中不降反升。
兩天三城爆出新地王 或與開發商資金充裕密切相關
信息時報訊 最近,樓市反彈聲音不斷,不僅全國樓市量價齊升,土地市場也呈現出熱鬧非凡的局面。據中原地產統計,9月初短短兩天內接連在上海、廣州和武漢三市拍出新「地王」。地產專家認為,「地王」的密集現身,與樓市回暖及開發商資金充裕密切相關。
三城相繼拍出新「地王」
最近,土地市場又風生水起,開發商搶奪地塊的舉動越來越明顯,導致「地王」重新誕生。
9月1日,上海松江廣富林低密度住宅用地2-5號以16488元/平方米的樓面價成交,刷新該區域「地王」新單價。而今年2月和5月成交的廣富林2-4號及2-6號地塊,樓面價分別為16374元/平方米和13724元/平方米。
9月2日,廣州番禺中心南區4-2地塊被廣州城建以樓面價7282元/平方米取得,番禺「地王」再度被刷新。該地塊曾於2007年9月被金地以樓面價6230元/平方米獲取,創下當時的「地王」紀錄。
此外,萬達將武漢東湖中央商務區核心地段兩幅商住用地收入帳下,47公頃的土地總價達76億元,成為該地區新的總價「地王」。2009年底,華僑城曾以43億元拿下該區域4幅共計211公頃地塊,創下當時武漢新的總價「地王」。
外因:樓市回暖強勁
陽光假日園負責人蘇先生分析,近期全國不少城市密集出現「地王」,和目前樓市回暖息息相關。全國不少城市房地產市場出現量價齊升的態勢,令發展商預期樓市不會怎樣跌,前景繼續看好,所以在土地市場也頻頻出手。
內因:房企「不差錢」
業內人士表示,近期住宅市場成交回暖以及銷售回款增加已令開發商資金狀況有所好轉。從已公布8月公報的萬科、富力兩家標桿房企的情況看,8月份銷售金額同比分別增加了149%和45%。其中萬科單月銷售過百億元,更是刷新了國內房地產企業單月銷售紀錄。也許是由於大型房企「不差錢」,僅萬科8月份就在深圳、長沙、福州、沈陽等地購入商品住宅用地166.5公頃,購地金額高達78億元。
中原集團研究中心高級經理劉淵認為,各地政府為完成今年供地計劃供應放量也為「地王」的誕生創造了條件。預計後續土地供應將維持放量,優質地塊仍將受到各開發商爭奪,不排除還會有更多的「地王」誕生。
各地「地王」頻現 業內稱:樓市博弈日益加劇
近期「回暖」的不止住宅銷售市場,數據顯示,曾經一度「冷清」的土地市場也在「回暖」,久違的「地王」現象再度出現。統計顯示,繼廣州、武漢上周傳來「地王」消息後,9月8日,上海、廈門等地土地市場再度上演「爭奪戰」,九龍倉48.28億拿下黃浦江沿岸宅地王,樓板價超過3.5萬元/平米;合生創展以14.51億拿下三林集鎮宅地,樓板價超2萬元/平米;而招商地產在廈門經過119輪激烈競價,挫敗保利以10.25億元將集美商住用地納入囊中。
數據顯示,從整個8月份情況看,重點城市一手住宅成交均出現大幅回升,總體增幅在3成。一線城市中,深圳反彈幅度最大,環比7月有8成的增加,杭州環比增長了近7成,廣州次之,增幅在5成,京、滬兩地約增加了兩成半;二線城市增幅最大的是成都、武漢兩市,在4至5成。
各地住宅市場繼續延續著反彈勢頭,而土地市場更是熱鬧非凡,短短2天內接連在上海、廣州和武漢三市拍出新地王,久違的「地王」再度出現。9月1日,上海松江廣富林低密度住宅用地2-5號以16488元/平米的樓面價成交,刷新該區域新單價地王。9月2日,廣州番禺中心南區4-2地塊被廣州城建以樓面價7282元/平米取得,番禺地王再度被刷新。此外,萬達將武漢東湖中央商務區核心地段2幅商住用地收入賬下,47公頃的土地總價達76億元,成為該地區新的總價地王。
從這周看,上周的「地王」已經快速被刷新。9月8日,九龍倉48.28億拿下上海黃浦江沿岸宅地王,樓板價超過3.5萬元/平米;合生創展以14.51億拿下三林集鎮宅地,樓板價超2萬元/平米;而招商地產在廈門經過119輪激烈競價,挫敗保利以10.25億元將集美商住用地納入囊中。
那麼,是什麼原因促使土地市場再熱?中原集團研究中心高級經理劉淵認為,土地市場的升溫與近期住宅市場成交的回升令開發商對後市預期開始樂觀有著密切關系;而各地政府為完成今年供地計劃供應放量也為「地王」的誕生創造了條件。最為關鍵的是,近期住宅市場的成交回暖以及銷售回款增加已經令開發商資金狀況有所好轉。以萬科為例,近期披露的公告顯示,8月銷售金額超百億,較去年同期增加了149%。而僅8月份就在深圳、長沙、福州、沈陽等地購入商品住宅用地166.5公頃,購地金額高達78億的萬科似乎在用拿地行動告訴市場「不差錢」。
此外,房企在融資方面也有利好消息出台。9月5日,保監會出台了《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該細則是對一個月前頒布的「令險資進入不動產合法化」等相關條例的進一步細化。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6月底,保險業總資產為4.52萬億元,按規定的投資上限10%計算,預計可投入房地產領域的資金高達4520億元,約佔2009年商品房銷售金額的10%。此筆巨資的入市,對於常規渠道融資受限的開發商,無疑是一利好消息。
對未來土地市場走向,業內人士認為,在各地後續土地將維持放量供應的背景下,優質地塊仍將受到各家開發商爭奪,尤其是開發商對熱門地塊的爭搶仍有加劇之勢,不排除後續還會有更多的「地王」誕生。也正是如此,業內人士認為,在調控的背景下,樓市各方博弈開始日益加劇。

㈥ 土地收儲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第三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要將土地儲備與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按季逐級匯總上報主管部門,並在同級部門間進行信息交換。 第六條 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七條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等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五)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十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 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 根據土地儲備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收購土地的補償標准,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或地方法規規定的機構批准確認。完成收購程序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四條 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 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六條 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證書。供應已發證儲備土地前,應收回土地證書,設立土地抵押權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條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徵收後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第十九條 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二十條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二十二條 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後,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
第二十三條 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後的土地,納入儲備滿兩年未供應的,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 第二十四條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持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文件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等書面材料向當地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商業原則在批準的規模內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在貸款發放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查詢貸款儲備機構的信息,對有不良記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審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合理、科學確定貸款期限。
第二十六條土地儲備機構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 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㈦ 哪些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如何開展土地儲備

根據《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77號),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的范圍主要包括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收購的土地,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等。同時,要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土地儲備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土地儲備計劃管理。土地儲備計劃內容包括年度儲備土地規模、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等。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等部門共同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儲備土地前期開發整理。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對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土地供應。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具備供地條件後,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當地政府要加強監管,確保全面實行凈地出讓。

土地儲備工作由土地儲備機構具體實施。土地儲備機構是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㈧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為加強土地管理,規范土地儲備管理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等有關規定,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制定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第三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要將土地儲備與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按季逐級匯總上報主管部門,並在同級部門間進行信息交換。

第二章計劃與管理

第六條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七條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等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五)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三章范圍與程序

第十條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根據土地儲備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收購土地的補償標准,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或地方法規規定的機構批准確認。完成收購程序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四條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四章開發與利用

第十六條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十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證書。供應已發證儲備土地前,應收回土地證書,設立土地抵押權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條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徵收後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第十九條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二十條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五章土地供應

第二十二條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後,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

第二十三條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後的土地,納入儲備滿兩年未供應的,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

第六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持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文件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等書面材料向當地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商業原則在批準的規模內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在貸款發放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查詢貸款儲備機構的信息,對有不良記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審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合理、科學確定貸款期限。

第二十六條土地儲備機構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㈨ 土地儲備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第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要將土地儲備與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按季逐級匯總上報主管部門,並在同級部門間進行信息交換。 第六條 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七條 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等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五)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十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 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 根據土地儲備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收購土地的補償標准,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或地方法規規定的機構批准確認。完成收購程序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四條 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 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六條 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證書。供應已發證儲備土地前,應收回土地證書,設立土地抵押權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徵收後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第十九條 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二十二條 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後,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
第二十三條 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後的土地,納入儲備滿兩年未供應的,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 第二十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持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文件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等書面材料向當地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商業原則在批準的規模內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在貸款發放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查詢貸款儲備機構的信息,對有不良記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審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合理、科學確定貸款期限。
第二十六條 土地儲備機構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 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土資源部
財 政 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