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居住地規劃為土地儲備,是不是意味著要拆遷
居住地規劃為土地儲備,是意味著要拆遷,如果被拍賣或被國家徵用!如果沒有順延一年
⑵ 土地儲備和拆遷的關系.土地儲備後,什麼時候會拆遷
土地儲備後 就是開發的前兆
但是什麼時候拆遷 就沒個准了 快的時候一個月 慢的時候好幾年
主要看為什麼項目儲備
⑶ 土地紅線儲備和拆遷儲備怎麼解釋
土地紅線是我國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對基本農田實施特殊保護,近年來又出台了強化對耕地保護的政策。雖然近年來非農建設佔用耕地規模逐步下降,城鎮和園區等各類建設大量圈佔土地的勢頭得到了初步遏制。
拆遷土地儲備是政府依法通過收購、收回、徵收等方式儲備國有建設用地,並組織實施拆遷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達到土地供應條件的行為。土地儲備開發基本上由土地儲備和土地一級開發兩項內容組成,其結果是要使「生地」成為「熟地」,達到出讓的標准。由上兩點看出其實都是屬於土地儲備的一種方式。
根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⑷ 儲備用地到底該由誰來拆遷
這種情況是可以的。拆遷是按拆遷的法律法規執行,國務院下發《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各地方也有地方法規或規章。在拆遷審批中,XX區土地儲備中心是項目主體單位,在拆遷時他可委託有拆遷動遷資質單位進行拆遷工作,因此是可以委託有資質的另一個拆遷有限公司實施。公司的法人以登記為准,與其是否與房地產管理所人員混崗無關。
⑸ 土地儲備中心可以直接進行拆遷么與它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土地儲備中心是以盤活城市存量土地為宗旨設立的一個具有部分行政職能的全額事業編制單版位,你權可能住在城鄉結合部,一般而言對農村的土地要先進行徵收,徵收使土地的性質轉變為國有土地後動遷。沒有將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則拆遷主管部門審查不嚴,如果提起行政許可行政訴訟後則可能政府機關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
你提到的區拆遷管理辦公室受土地儲備中心的委託,合乎現行法律規定。土地儲備中心為拆遷人,區拆遷管理辦公室為受委託拆遷人,即土地儲備中心的受託人,你家則為被拆遷人。
建議你一讀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雖然沒有規定集體土地動遷,但明確了參照該條例適用。如果有時間你可以再網上查找你所在省的拆遷條例,也可以在網路HI上詳細向我咨詢。
⑹ 土地儲備和拆遷的關系求解
有直接的關系,土地A被政府列為土地儲備之後,就會採取一定的方法進行例如拆遷、徵收或其他方式進行收回土地A的使用權, 說白了 你就等著被拆遷吧
⑺ 我的房屋先以棚戶區改造拆遷後以國有土地儲備徵收,從16年至今,應該以哪個徵收為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規定,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⑻ 政府儲備用地跟其他拆遷的賠償有什麼區別
政府儲備用地是政府為了預防以後出現土地緊張,提前的備份,拆遷得來的土地是現在就要用的,這就是這兩種地的區別。
⑼ 國土資源部門收儲土地應該在拆遷安置補償之前還是之後
國土資源部門收儲土地應該在拆遷安置補償之前還是之後?要拆遷;首先要計劃,規劃,報批。通過後才能行動搬遷,在搬遷以前,應發放補償費,拆遷戶收到補償的同時,土地收儲,這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