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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coco奶茶招聘儲備幹部

發布時間: 2021-03-21 07:47:29

1. 今天去coco奶茶店面試了不知道結果怎麼樣

這種地方面試一般都不會立刻告訴你,可以隔一天打個電話問一下,建議時間在下午四點鍾左右,那會不忙

2. 即將去coco奶茶店上班,要想一問曾經在那裡上過班或者正在那裡上過班的朋友,在那裡做事累不累,多久

各行各業都有自己的辛苦,有付出、有努力才有回報。
應答時間:2020-11-17,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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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人前兩天面試了都可coco奶茶,讓我明天去上班試工,我想問一下熱心的網友們,都可奶茶上班怎麼樣

1、工資待遇

在都可coco奶茶連鎖公司上班,一線二線城市的coco店員薪水在4.5k-1.2k附近 其中普通操作員能拿底薪+提成還有飯補房補=6K。多數奶茶店不提供五險一金。奶茶店長或者主管一類的底薪會在6.5k以上。

2、帶薪培訓

每位新員工通過面試正式入職後都有1-3個月的培訓期,在這期間會指定導師進行帶訓與教導。

3、晉升制度

面試官需要與新員工進行至少四次面談,主題包含是否適應自己的工作范圍、是否掌握了工作技能、與團隊的相處如何、培訓學習的進展、未來的職業規劃是什麼。通過面談來進一步判斷員工的適應性,以及判斷員工是否與企業價值觀一致,有助按照新員工的職業規劃進行針對性培養。

4、激勵制度

員工的晉升資格有自薦也有上級推薦,這個他人一般就是店長。為了保證每個店長都能盡心培養員工、公正對待,除了業績指標之外,還將門店服務員工的保留率、培養與人才發展情況也加入了店長的考核項,對優異者進行績效獎金激勵。

(3)廣州coco奶茶招聘儲備幹部擴展閱讀:

CoCo都可企業文化

1、打造一致的價值體系

員工選擇加入一家企業、留在一家企業的緣由因人而異,也許是這里能為他們提供良好的機遇、也許是他們對福利待遇感到滿意、抑或是遠大的願景打動了他們、甚至可能因為他們崇拜這里的某個領導者。

企業需要多樣的個體才能富有生機,但如果沒有一個強大的企業文化與價值體系作為支撐,它將成為一盤散沙。

2、堅持維護好品牌形象

僱主品牌和產品品牌一直有著非常緊密的聯系:產品品牌的積累會對僱主品牌產生正面的影響;反之,好的僱主品牌會幫助企業打造一支目標一致、積極向上的團隊,服務客戶並塑造更好的產品品牌。

3、每位店長都是人力資源管理有力延伸

除了招人留人,在像CoCo這樣的連鎖餐飲企業中,人力資源管理的另一個難點來自於門店的分散。應聘者往往喜歡在住處就近尋找機會,招聘網站等渠道的效果遠遠沒有門店線下張貼的招聘效果好,所以在CoCo一般都是由各個店長或者區域面試官來具體操作面試流程。

4. coco都可茶飲上班做儲備幹部怎麼樣代理商和總公司上班待遇會不同么

coco都可茶飲是有名的公司,寶島台灣的,能去工作很不錯,特別是做儲備幹部。代理商和總公司待遇可能會有不同。

5. 剛剛去coco奶茶店面試,好像沒有通過,說晚上八點通知,工作經歷填錯了,一直問我,有點緊張, 又有

看來你是選錯行了。你性格內向,這不是你的錯,是長期形成的,短期想改變也很難。你不應該到奶茶一類服務性行業去應聘,這樣你的弱勢會無限放大,你應該選擇安靜些的職業,像辦室內勤,小倉庫庫管等等均可。

6. 誰在coco奶茶店干過 我現在准備去應聘 想知道一些內部情況 比如他們工資要壓嗎 工

應聘的時候直接問就可以了,他們不會說謊的。

7. 求問coco奶茶店招聘里的儲備訓練員是啥意思 坐等回復謝謝

1、熟練操作門店運營崗位工作內容,為顧客提供良好的coco體驗
2、接受系統的門店技能培訓,掌握門店營運管理流程
3、通過各項工作考核,成為訓練員

8. 有在Coco奶茶工作過的嗎干一個多月就辭職會不會怎麼樣

勞動者干一個多月是可以辭職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