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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儲備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3-20 22:38:21

Ⅰ 山東省政府鹽業改革細則

【2016年將出鹽業體制改革方案 4股望受益】據中國政府網3月31日消息,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2016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意見提出,加快推進重點行業改革,其中提到出台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推進食鹽生產批發管理體制、食鹽政府定價機制、食鹽儲備體系等改革。
據中國政府網3月31日消息,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2016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意見提出,加快推進重點行業改革,其中提到出台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推進食鹽生產批發管理體制、食鹽政府定價機制、食鹽儲備體系等改革。

Ⅱ 食鹽是否解禁可以自由買賣

年初,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6年4月28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5號發布)
最近,中國鹽業協會披露,國家發改委主任辦公會議已通過第七套鹽業體制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並在各部委完成意見徵求。方案的核心為2016年起廢止食鹽專營制度,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2017年起鹽業全面按照新的方案實行。

Ⅲ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2014年4月21日,國家發改委公告宣布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此前有媒體報道稱,食鹽是暴利產品,零售價是出廠價的5倍。國家發改委公告稱,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現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現有的《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是在2006年發布的。
公眾以為,該辦法的廢止,意味著食鹽專營的廢止,預計食鹽的售價將能下調。此前有媒體報道稱,目前市場上食用鹽的零售價普遍在2600元/噸,而出廠價一般在每噸300元至500元。在整個產業鏈條上,大型食品廠可以從省鹽業公司以600至700元/噸的價格批發到食用鹽,而小型食品廠則必須在當地鹽業公司拿貨,拿貨價近1000元/噸。通過專營的食鹽,從車間到了市場終端,零售價格暴漲。中國鹽業總公司則在當天發表公告稱,國家發改委公告宣布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並不意味著食鹽專營制度的廢止。
解讀
鹹的味覺來自鹽。在中國菜里,鹽更重的使命,是調出食物本身固有的味道,改善某種肌體的質地。在中國的烹飪辭典里,鹽是百味之首……鹽是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
俗話說,「人不可一日無鹽」,如果沒有了鹽,不僅一日三餐食之無味,我們的身體健康也會出現一系列問題。正因如此,國家有關「食鹽」的政策,顯得特別牽動人心。從春秋至今,我國始終禁止民間私自製造販賣食鹽;美國、英國、瑞士等國家也對食鹽實行不同程度的專賣制度。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國家統一的食鹽專營政策。
取消「鹽業專營」是媒體誤讀
國家發改委發布「第10號令」,取消2006年頒布的《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消息一出,可以說是「一石激起千層浪」:有媒體報道稱,實行了數千年的鹽業專營將就此作古,還有評論稱「鹽業專營百無一用」。不過事實並非如此。根據記者的調查,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並不代表取消「鹽業專營」。
對於4月21日國家發改委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以及隨後有媒體報道的「我國食鹽專營」將取消的說法,山東省鹽務局副局長於本傑明確表示,這是社會的誤讀。目前國務院1996年出台的《食鹽專營辦法》仍然有效。廢止許可證管理辦法,並不意味著食鹽專營的廢止。
於本傑說:「我們現在實行的食鹽專營的政策,是國務院的《食鹽專營辦法》,目前《食鹽專營辦法》仍然有效,繼續執行,專營政策沒有調整。」
中國鹽業協會也表示,國家發改委廢止相關文件,是延續政府簡政放權思路,但這並不意味著食鹽專營向社會資本放開。之所以要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於本傑解釋說,2008年時我國鹽業的主管部門就已經由國家發改委轉移到工信部,而《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是2000年國家發改委出台的政策。廢止這一文件和取消食鹽的專營政策沒有關聯。於本傑說,當時國家發改委作為行政主管部門,為了落實《食鹽專營辦法》,加強專營許可證的管理,專門制定的辦法。不在它管的職責范圍內,所以廢止,和取消專營政策沒有任何關系。
延續政府簡政放權思路
於本傑進一步表示,目前的政策只是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但是《食鹽專營許可證》仍然存在。食鹽專營是一種國家專營的政策,我國在食鹽的生產,運輸,批發到零售等各個環節,都是實行許可證管理。隨著國家進一步下放行政審批權事項,從去年年底開始,食鹽在專營領域的三個證件審批已經全部下放到省一級。
青島市委黨校教授劉文儉認為,目前食鹽生產審批許可權下放至省級,這已經體現出政府職能改革的推進。
食鹽專營主要考慮國民健康
2006年鹽稅只佔我國稅收的0.04%,鹽稅對於稅收的貢獻已經微乎其微。稅收貢獻率已經如此低了,那為什麼我國還實行食鹽專營呢?山東省鹽務局副局長於本傑介紹,現階段我國食鹽專營主要出於國民健康的考慮。
於本傑認為,通過食鹽這種載體,達到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的危害。中國是碘缺乏病高發的國家,全世界40%的碘缺乏人群在中國。誰都可以買,誰都可以賣,不能確保食鹽加碘的落實。
食鹽專營制度還保留著,主要是從考慮食鹽質量角度出發的,消除碘缺乏現象。不過對於食鹽加碘,社會上也有不同的聲音。有研究顯示,我國不論是碘充足地區還是碘缺乏地區,都出現碘攝入過量的問題。對此,有鹽業人士透露,國家在2012年已經做出調整,在不同地區設定食鹽加碘的不同標准,在補碘的同時確保公眾安全。
在特定時期維護市場秩序
除此之外,「食鹽專營」制度也有利於在特定時期維護市場秩序、避免公眾恐慌。舉例來說,2011年日本福島地震後,國內一度出現海水被污染、食鹽要漲價、碘鹽能防輻射等一系列傳言,在不少地區引發搶購食鹽的風潮,食鹽一下子變成了稀缺商品。還有人囤積居奇,把食鹽價格抬升好幾倍出售。在這樣的背景下,肩負食鹽調配的中鹽公司立即表態,全國食鹽儲備量足以滿足3個月的市場供應。各地鹽業公司也紛紛啟動應急機制,確保食鹽供給。哄抬鹽價的現象被有效抑制。
取消「食鹽專營」不符合國情
實行食鹽專營制度的主要目的在於確保食鹽安全和戰略儲備,這一制度本身無可厚非。而專營制度並不是中國獨有,在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也實行食鹽專營,只是具體的做法不太一樣。但是隨著時代的變遷和現實情況的不同,我國鹽業專營制度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有專家指出,中國鹽業公司的壟斷力膨脹已經突破了合法界限,與「壟斷越界」同時存在的還有各鹽業公司的「暴利」。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張春曉此前撰文說,我國大部分地區的鹽政管理和經營隊伍是一套機構兩塊牌子,各地鹽務局是鹽業管理政策的制定者、鹽政執法者、生產企業的上級主管,同時又是鹽產品的經營者,鹽業體制政企不分,最終導致食鹽專營的弊端日漸凸顯。
盡管弊端很明顯,但徹底取消「食鹽專營」也不符合國情,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孫晉教授在接受《經濟參考報》采訪時建議,食鹽專營體制的改革應該分為運營和監管兩大環節,運營交給市場,引入市場競爭,政府做好制定好規則和執行好規則就可以了。小小一包食鹽看起來微不足道,但牽動百姓民生,就是國家必須謹慎對待的大事兒。

Ⅳ 食鹽的制度變遷

封建社會的鹽專賣制度,使其成為封建社會統治階級的財政收入工具,為其封建統治掠取民眾財富,賺取巨額利潤。在鹽專賣的實施過程中,統治階級為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極大地增加了制度執行成本。降低了制度運行效率,減少了鹽專賣凈利潤收入;另一方面,因為官吏的腐敗,各級官吏賄賂已成風氣,嚴重損害了統治集團在人們心目中的形象,使其執政能力受損,從而危機統治階級自身安全。
鹽專賣制度在中國存在歷史十分久長,從春秋戰國齊國開始一直到新中國成立,幾乎伴隨封建社會整個發展過程。專賣古稱「禁榷」,禁的意思是禁止,榷的意思是獨木橋,禁榷合起來就是自己獨占,不允許他人涉及經營。具體到鹽專賣制度,它是封建統治階級人為制訂並設立,由其獨占食鹽生產和銷售渠道,從中賺取巨額利潤,增加財政收入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封建社會中那些具有理財意識的士大夫們對此有一個形象的描述,「利出一孔」,它的形象之處就在於只看到利益,卻不去看這利益是如何產生的。統治階級巧妙地借用了鹽所具有的商品外觀形式,掩蓋其掠取民眾財富的實質,因此理清楚鹽專賣制度的經濟特徵和運行規律有著重要的意義。
對鹽專賣問題,國內現有文獻側重於從經濟史的角度整理各個朝代鹽專賣制度具體的實施方案和狀態,較少從經濟特徵和制度變遷的角度進行考察,而在國外可能是由於歷史上缺少與中國鹽專賣類同的經濟現象,相關文獻很是少見。在封建社會經濟的傳統分析框架中,勞動人民對統治階級承擔賦稅和勞役,封建社會統治階級藉此剝削廣大勞動人民,盡管鹽專賣制度在形式上與賦稅制度有很大不同,階級矛盾分析方法仍然為這一問題指引了方向。從另一個視角看,根據現代西方國家理論,國家是一種在某個給定地區內對合法使用強制性手段具有壟斷權的制度安排。國家的基本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並以此換取稅收。在這一分析模式下,封建國家作為全社會法律和秩序的提供者,徵收賦稅完全是一件合理的事情,封建統治者是以社會管理者或者說是社會服務提供者的面目出現,公眾是以消費者的面目出現,消費社會管理者提供的社會服務,並根據服務的質量(辦公效率)和價格(賦稅水平)來決定是否消費該服務。但在鹽專賣制度分析中,這一分析框架變得無能為力了,因為它既解釋不了鹽專賣制度發生的起因,也解釋不了鹽專賣制度發展變化的結果。
在鹽專賣制度下,各相關經濟要素發生了很大變化,重新審視和分析其經濟特徵對於全面正確的把握這一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鹽是人類生產和生活的必需品之一,社會需求量大,消費彈性極小。在封建社會大部分生產和生活資料自給自足的情況下,鹽卻不可能自給自足,必須從外界獲得。在中國古代社會,鹽鐵茶酒是少數幾項大宗交易商品,但這些商品在不同時期都曾實行專賣,鹽是其中實行專賣時間最長,范圍最廣,造成經濟影響最大的品種。在專賣制度下,商品屬性較之於其在自由生產流通條件下的情形發生很大的變化。商品之所以成為商品有其內在規定性條件,根據政治經濟學的分析,自由買賣和等價交換是商品的內在屬性,也是某一物品成為商品的必要條件。在鹽專賣制度下,鹽的生產、銷售和定價都由官府組織執行,導致其商品屬性退化。
2014年11月工信部確認2016年取消食鹽專營,放開鹽產品價格。據了解,取消食鹽專營、許可經營制度後,將實行最嚴格的監管制度;健全食鹽儲備體系,確保食鹽安全供應。此外,還將加快鹽業體制調整,提升產業競爭力;健全法律法規,實施依法治鹽。依照方案規劃,將從2016年起,廢止鹽業專營有關規定,允許現有食鹽生產定點經營企業退出市場,允許食鹽流通企業跨區經營,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放開食鹽批發、流通經營。2017年起鹽業全面按照新的方案實行。

Ⅳ 2017年個人賣食鹽要什麼手續

2017年個人賣食鹽需要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無需辦理鹽業銷售許可證了,從2017年1月1日開始,國家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准運證,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

《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提出,在完善食鹽專營制度的基礎上,重點推進四項改革:

1、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並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並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區、市)范圍內開展經營。

2、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

3、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鹼工業鹽備案制和准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

4、改革食鹽儲備體系。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政府儲備不低於本省(區、市)1個月食鹽消費量,企業儲備不得低於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並鼓勵企業在最低庫存基礎上建立成本自擔的社會責任儲備。

(5)食鹽儲備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Ⅵ 食鹽專營辦法出台,國家為什麼房開食鹽價格

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改革食鹽產、運、銷領域的計劃管理模式,打破區域限制,取消政府定價,引入市場競爭,釋放市場活力。


前幾年發生過「搶鹽」風波,不少人還記憶猶新,大家很關心食鹽的安全穩定供應問題。我國食鹽生產能力遠大於消費量,供應較為充足。雖然一些特殊情況下出現過幾次搶鹽事件,但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下,經各部門密切配合,很快得到平息。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很重視食鹽供應安全問題。

對於我們老百姓來說,食鹽是一日三餐比不可少的,而國家房開食鹽價格,這大家來說都是有一定好處的。

Ⅶ 鹽市場要放開嗎

國務院關於復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制的通知,要求取消食鹽產銷區域限制,改革食鹽定價機制和工業鹽管理,鼓勵企業自主經營、產銷一體,通過兼並重組等方式不斷做優做強,為行業健康發展提供動力。

Ⅷ 食用鹽允許異地銷售嗎

食用鹽允許異地銷售。

《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改革》第三條第六項規定:

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並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託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

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並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區、市)范圍內開展經營。鼓勵鹽業企業依託現有營銷網路,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

(8)食鹽儲備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改革》中規定:

第三條第八項 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鹼工業鹽備案制和准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執行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的要求,並研究制定落實細則和責任追究等有關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要加強督促檢查。

工業鹽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嚴格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質檢部門要督促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加強工業鹽產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虛假廣告和侵權假冒行為。

第三條第九項 改革食鹽儲備體系。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

各省(區、市)根據本地食鹽供需情況建立政府食鹽儲備,儲備量不得低於本省(區、市)1個月食鹽消費量,可以依託現有食鹽批發企業倉儲能力,也可以選擇具備條件的食鹽生產企業實施動態儲備,本級財政預算應安排資金對食鹽儲備給予貸款貼息、管理費支出等支持。加大對儲備補貼資金的審計力度,接受社會監督。

完善企業食鹽儲備制度,限定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防止食鹽市場供應短缺和企業囤積居奇,其中最低庫存不得低於本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庫存具體標准由行業協會研究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定,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加強對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

鼓勵企業在供求關系穩定或產能大於需求時,在最低庫存基礎上建立成本自擔的社會責任儲備。原碘供應按照現行方式管理,中央財政對原碘采購及碘添加劑生產、供應給予適當支持。

Ⅸ 國家對鹽有什麼政策

鹽在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在現代工業中也有重要地位。傳統的制鹽工業是集生產鹽、鹽化工產品、鹽業機械為一體的綜合性生產行業。在我國,制鹽企業數量眾多,近幾年來,在需求帶動、科技推動和投資驅動下,中國鹽行業緊緊抓住發展戰略機遇期,堅持做強做優,提高核心競爭力,滿足民食工需,初步建立了布局優化、調控有序、技術升級、效益提高的新型工業體系,推動了制鹽工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

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的增長,制鹽技術得到快速發展,鹽的產量得到很大的提高。建國初期,1950年鹽產量僅為246萬噸,到2017年我國原鹽產量達到8975萬噸,增加超30倍。但近幾年來無論是原鹽產量還是食鹽產量都幾乎保持穩定,分別保持在8900萬噸左右和近950萬噸。

2011-2017年中國原鹽產量情況

資料來源:國家統計局

智研咨詢發布的《2019-2025年中國鹽加工行業市場供需預測及發展趨勢研究報告》顯示受沿海地區各類園區和工業等項目建設發展的影響,北方海鹽區的鹽田面積逐年萎縮,海鹽產能增幅和所佔比例逐漸降低。而井礦鹽資源豐富且分布廣,技術成熟,投資門檻不高,因此井礦鹽產能增幅較快,在全國鹽總產能中的比例逐年提高。2017年產能結構中,從鹽種來看,井礦鹽佔比達55.4%,占據第一的位置;從區域來看,華東、中南、西南三大井礦鹽區的產能佔比超過北方四大海鹽區,基本上形成了北方四大海鹽區、西北湖鹽區和中、東、西南井礦鹽區三大產業帶,產業集中度進一步提高。

我國鹽產品結構與發達國家相比,主要體現在鹽化工耗鹽比例過大(佔到73%);道路除雪等行業的用鹽比例過低(美國融雪耗鹽達到1900萬t/a);鹵水直接制鹼比例只有20%左右,而美國佔63%,法國佔72%,其它發達國家使用液體鹽占工業鹽總量的比例均在50%以上。近幾年,鹽行業雖然開發了八類近百種鹽產品,但絕大多數仍局限在食鹽中的保健鹽、調味鹽系列,市場份額小。發達國家多品種鹽種類與市場開發程度也大大領先於我國。如美國,工業及家庭水處理用鹽325萬t/a,畜牧用鹽160萬t/a,各類用鹽品種繁多,檔次各異,市場廣闊。

Ⅹ 國家為什麼規定食鹽不能跨區域購買

國家規定食鹽不能跨區域購買是為了防止壟斷,防止哄抬物價。

食鹽專營辦法

(1996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7號發布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2017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6號修訂)

第十二條國家實行食鹽定點批發制度。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確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名單,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備案。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請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其為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並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第十四條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或者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銷售。

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銷售食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10)食鹽儲備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總體思路

一是緊緊圍繞《方案》,落實《方案》已經明確和各方面達成共識的改革舉措。二是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改革食鹽產、運、銷領域的計劃管理模式,打破區域限制,取消政府定價,引入市場競爭,釋放市場活力。三是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的基礎上,完善監管體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