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工效掛鉤企業工資儲備基金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10〕82號):
六、關於工效掛鉤企業工資儲備基金的處理
原執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規定提取,但因未實際發放而未在稅前扣除的工資儲備基金余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實際發放時,可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㈡ 企業自負盈虧的責任包括哪些內容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規定企業自負盈虧的責任包括以下內容:
1 、企業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2 、企業必須建立分配約束機制和監督機制。要求企業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以及其他工資性收入納入工資總額,取消工資總額以外的一切單項獎。企業必須堅持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經濟效益(實現利稅)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勞動生產率(依據凈產值計算)增長幅度。
3 、企業應當每年從工資總額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於 10% 的數額,作為企業工資儲備基金,由企業自主使用。當工資儲備基金累計達到本企業一年工資總額的,不再提取。
4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未完成上交利潤任務的,應當以企業風險抵押金、工資儲備基金、留利補交;實行租賃經營責任制的企業,承租方在租賃期內達不到租賃經營合同規定的經營總目標或者欠交租金時,應當以企業的風險保證金、預支的生活費或者承租成員的年度收入抵補,仍然不足的部分,由承租方、保證人提供的擔保財產抵補。
5 、企業由於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經營性虧損的,廠長、其他廠級領導和職工應當根據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其中,廠長對企業盈虧有直接經營責任,職工根據企業內部責任制,對企業盈虧負有相應責任。
㈢ 企業發放的屬於以前年度的工資薪金支能否稅前扣除
答:新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在納稅年度內支付是指在當年實際發放並為員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即工資薪金支出在2008年以後根據新稅法《實施條例》是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計算扣除,而在2008年度以前根據原企業所得稅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原稅法是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計算扣除。因此在2008年度發放但屬於以前年度的工資薪金,在計算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稅前扣除(按稅收規定可實行工效掛鉤工資辦法企業2006年以前年度形成的工資儲備基金在2008年度發放的除外)。屬於2008年度,但是在2009 年發放的工資薪金支出,在計算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也不得稅前扣除。
㈣ 企業的工資薪酬科目應如何審計
。企業的工資薪酬科目應如何審計?應按《企業會計准則》的開支內容的合理,合法性進行審計。
應付職工薪酬是新的《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162個一級會計科目之一。
應付職工薪酬主要核算「員工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原來的應付福利費已經取消,福利費改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設明細科目-職工福利。
養老保險也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設明細科目-社會保險費。
福利費不再按工資計提14%,應在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據實列支。但超過工資14%部分,應作所得稅前納稅調整/
列支員工福利費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貸:現金
按收益對象分配時
借:管理費用(非生產人員)
借:製造費用(生產人員)
借:銷售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㈤ 外商投資企業稅後提取的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
外商投資企業按照稅後利潤分配提取的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1號)第五十八條規定:「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應當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於稅後利潤的10%,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資企業自行確定。」
外商投資企業在轉換執行新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後,應當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的規定,在「首次執行日企業的職工福利費余額,應當全部轉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首次執行日後第一個會計期間,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職工福利計劃確認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該項金額與原轉入的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之間的差額調整管理費用。假設企業於2006年12月31日有應付福利費的貸方結余,此結余額大於企業實際職工福利計劃的應支付額。如果按首次執行准則的規定,上述兩個數字的差額將於首次執行日後的第一個會計期間從管理費用里轉回。
同時,根據財政部2007年3月20日《關於實施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企〔2007〕48號)規定,「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實施後,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沖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應付福利費賬面余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余額)區別以下情況處理,上市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余額為赤字的,轉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潤,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潤出現負數的,依次以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彌補;仍不足彌補的,以2007年及以後年度實現的凈利潤彌補。
2、余額為結余的,繼續按照原有規定使用,待結余使用完畢後,再按照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執行。如果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或者產權轉讓,則應當按照《財政部關於<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企[2005]12號)轉增資本公積。
由於會計標准與財務通則與國家的稅收制度存在差異,因此,在稅務處理方面,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規定,2007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未實際使用的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㈥ 工資指標怎麼計算
一、工資總額管理的指導原則
(一)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原則
企業的工資總額與其經濟效益緊密掛鉤,工資總額隨著經濟效益增減而上下浮動。
(二)「兩個低於」的原則
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
(三)激勵和約束機制相結合的原則
強化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對企業工資增長的激勵約束機制。對於經濟效益增長的企業,通過效益增長提高職工工資水平;對於經濟效益下降的企業,通過工資與效益掛鉤的約束機制,相應核減企業工資總額。切實做到企業工資水平隨經濟效益狀況浮動,建立起能升能降的工資機制。檢舉 回答人的補充 2009-06-23 22:59 二、工資總額管理適用范圍和分類
(一)管理范圍
省國資委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的集團公司,包括省屬集團公司本級及其下屬國有及國有控股的子孫公司實行工資總額管理。
(二)管理方式
工資總額管理採取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和工資總額計劃管理兩種方式。
1、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辦法。
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辦法(以下簡稱工效掛鉤辦法),是國家對國有企業工資分配進行調控的重要方式。工效掛鉤辦法的形式可分為總掛和分掛兩種。總掛是指以集團公司為掛鉤單位,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辦法。分掛是指以集團公司下屬的子公司或孫公司等分別為掛鉤單位,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辦法。
2、工資總額計劃管理辦法。
工資總額計劃管理辦法是出資人對所出資企業的工資總額進行宏觀調控的一種方式。具體調控方式以當年省勞動保障廳公布的全省工資指導線和企業利潤總額作為調控依據。檢舉(四)工資總額基數的確定
1、已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其工資總額基數以上年應提取的工資總額為基礎核定。在堅持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的原則下,可考慮以下因素進行適當調整:
(1)上年企業新建擴建項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產後的增人和按國家政策接收復轉軍人,應按照企業上年人均掛鉤工資水平的標准核增工資總額基數。
(2)上年成建制劃入劃出人員工資,應按企業勞動工資統計年報數一定比例核增核減工資總額基數。
2、新掛鉤企業的掛鉤工資總額基數,原則上以企業上年度財務決算報表中的工資總額實發數為基礎,核減一次性補發上年工資、經營班子成員的效益(獎勵)年薪、成建制劃出職工工資以及各種不合理的工資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劃入職工的工資,結合當地同行業、企業的工資水平加以確定。
(五)掛鉤浮動比例的確定
浮動比例是指工效掛鉤企業工資總額隨掛鉤經濟指標變化而浮動的比例系數或工資含量系數。
1、對勞動生產率、人均利稅率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較高的企業,掛鉤浮動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7以內。
2、對於壟斷行業(企業),以及在同地區、同行業中工資水平較高、增長過快,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較低的企業,掛鉤浮動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3、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高於當地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企業,應適當下調浮動比例。
(六)應提工資總額及清算
1、企業掛鉤的工資總額,應嚴格根據企業掛鉤效益指標當年實際完成情況,按批復的工效掛鉤方案計算提取。經濟效益增長的按核定的比例增提工資總額,下降的按核定比例減提工資總額,做到既負盈又負虧。
2、企業當年列入國家或省計劃的新建擴建項目,基建正式移交生產後的增人和按國家政策接收復轉軍人,當年未列入工掛方案的,可按照企業掛鉤工資基數人均水平標准按實際月份在掛鉤的應提工資總額外當年單列,次年調整掛鉤工資總額基數。
3、企業當年兌現經審核批復的以前年度經營班子成員的效益年薪,計入當年工資總額,並在工資總額中計劃單列。
4、企業當年應計提的工資總額為經省國資委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新增效益工資和計劃單列工資的合計數。
應計提的工資總額的計算方法:
利潤增長率={〔實現利潤-利潤基數+已提工資總額(不含單列工資)-工資總額基數〕/(利潤基數+工資總額基數×浮動比例)}×100%
工資增長率=利潤增長率(下降率用負數反映)×浮動比例
新增效益工資=工資總額基數×工資增長率
應提工資總額=工資總額基數+新增效益工資+單列工資
5、在計提新增效益工資時要嚴格執行分檔計提辦法:新增效益工資相當於工資總額基數20%以內的部分可以全額提取(速算修正率0);20%~30%(含30%)的部分可提取80%(速算修正率4%);30%~40%(含40%)的部分可提取60%(速算修正率10%);40%~50%(含50%)的部分可提取40%(速算修正率18%);50%以上部分可提取20%(速算修正率28%)。
實際新增效益工資增長率=新增效益工資增長率×可提效益工資的比例+速算修正率
6、企業應當合理使用效益工資,妥善處理工資增長部分的發放與工資儲備基金的比例關系,做到留有結余,以豐補歉。四、工資總額計劃管理具體辦法
對於暫不具備工效掛鉤條件的企業,實行工資總額計劃管理。
(一)利潤總額基數
利潤總額基數一般以上年經中介機構審計確認的財務決算報表中實際完成數為基礎,剔除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部分進行核定。
1、已實行工資總額計劃管理的企業,核定利潤總額基數還應考慮以下因素:
(1)企業的新建擴建項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產後的增人,應參照同行業或該企業人均效益水平核增掛鉤的經濟效益指標基數。
(2)企業之間成建制劃入劃出職工,應按上年經中介機構審計確認的會計報表數據調整利潤總額基數。
(3)因自然災害等不抗力對企業經濟效益產生較大影響時,可適當調整企業利潤總額基數。
2、新實行工資總額計劃管理的企業,如果其利潤總額上年實際完成數低於前三年平均數,則以前三年平均數為基礎核定。
(二)工資總額基數的確定
1、已實行工資總額計劃管理的企業,其工資總額基數以省國資委核定的上年工資總額使用數為基礎核定。在堅持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的原則下,可考慮以下因素進行適當調整:
(1)企業上年新建擴建項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產後的增人和按國家政策接收復轉軍人,應按照企業上年人均掛鉤工資水平的標准核增工資總額基數。
(2)企業上年成建制劃入劃出人員工資,應按企業勞動工資統計年報數的一定比例核增核減工資總額基數。
2、第一年實行工資總額計劃管理辦法的企業,其工資總額基數原則上以企業上年度財務決算報表中的工資總額實發數為基礎,核減一次性補發上年工資、成建制劃出職工工資以及各種不合理的工資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劃入職工的工資後確定。
(三)工資增長率的確定
企業當年工資增長率(或下降率)按當年利潤總額增長率(下降率)的50%確定。工資增長率最高不得高於當年省勞動保障廳公布的全省平均工資增長上線-預警線(當年預警線未公布之前,沿用上年預警線)。
(四)工資總額使用數清算
1、企業計提效益工資,應嚴格根據企業當年利潤總額實際完成情況,按批復的工資總額基數及相應的效益工資計算辦法計提。
2、企業當年列入國家或省計劃的新建擴建項目,基建正式移交生產後的增人和按國家政策接收復轉軍人,應按照企業工資總額基數人均水平標准按實際月份在工資總額中當年單列,次年列入工資總額基數。
3、企業當年兌現經審核批復的以前年度經營班子成員效益年薪,計入當年工資總額,並在工資總額中計劃單列。
4、企業當年工資總額可使用數為經省國資委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新增效益工資和計劃單列工資的合計數。
工資總額可使用數的計算方法:
利潤增長率={〔實現利潤-利潤基數+已提工資總額(不含單列工資)-工資總額基數〕/(利潤基數+工資總額基數×0.5)}×100%
工資增長率=利潤增長率(下降率用負數反映)×0.5
新增效益工資=工資總額基數×工資增長率
工資總額可使用數=工資總額基數+新增效益工資+單列工資
五、工資總額的監督管理
(一)企業應按照工效掛鉤政策或工資總額使用計劃規定,認真編報工效掛鉤方案或工資總額使用計劃,在規定的時間內報省國資委審批。對於實行工效掛鉤總掛的集團公司,應在上報集團總掛方案的同時,上報所屬掛鉤子孫公司的工效掛鉤基數分戶匯總表。
(二)企業應嚴格執行省國資委批復的工效掛鉤方案或工資總額使用計劃,並做好工資總額的清算工作,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工資總額清算結果報省國資委審批。
(三)企業應當將職工全部工資性收入納入工資總額,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工資總額外提取和列支任何工資性項目。
(四)省國資委按照國家工效掛鉤等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資總額使用計劃管理規定,對企業工資收入水平進行宏觀調控,並對企業申報的工效掛鉤方案或工資總額使用計劃及清算結果進行審核批復。
(五)省國資委將加強對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工資總額管理規定超提工資總額,侵犯所有者權益的行為堅決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
㈦ 工資結余 核算內容
企業公司制改建中應付工資等結余的財務處理
在企業公司制改建過程中,一些計劃經濟管理方式下形成的特定負債(如工資和福利費結余)的處理極為重要。2002年7月財政部頒發了《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以下簡稱「313號文」),首次提到相關負債的處理方法,並在2005年以「313號文」補充通知的形式發布財企[2005]12號文(以下簡稱「12號文」)對相關負債按照形成方式加以區分,同時分別
負債的不同情況提出了相應的處理意見。2006年財政部又制定了《關於企業公司制改建應付工資等余額財務處理的意見》(財辦企[2006]23號,以下簡稱「23號文」),對「12號文」進一步明確並加以強調。本文對上述文件的具體規定及實務中的應用和涉稅事項進行說明。
一.具體的規定
1、工資的結余。改建時應付工資的余額分為兩類:應發未發的工資和屬於實施「工效掛鉤」等分配辦法提取數大於應發數所形成的工資基金結余。前者是按照企業內部工資獎金分配辦法,應當支付而沒有支付給職工,從而形成拖欠的工資,應當作為負債予以清償;後者是按照計劃經濟管理方式留存企業的國有資本積累,應轉為國有資本獨享的資本公積金,留待以後增資擴股時轉增國有股份。
2、福利費及職工教育經費的結余。改建基準日企業賬面原有的應付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余額,應當轉增資本公積金,不再作為負債管理,也不得轉為個人投資。因醫療費超支產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注:在執行財政部財企[2006]67號文件規定後,不再有公益金項目,結余的公益金將轉入法定盈餘公積金)、盈餘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和資本金彌補。
3、新舊規定的銜接及延伸。在「12號文」下發之前已完成公司制改建,且結余的工資基金、應付福利費及職工教育經費當時未結轉資本公積金的,現有餘額應當向原國有股東清償後核銷相應負債,或者將其轉作國有獨享資本公積金。同時「23號文」對已經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進行延伸,當該類公司再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應付工資等余額的財務處理,應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實務應用中應注意的事項
1、結余的時點選擇。在企業改建過程中,由於改建的周期較長,從申請到最終改建創立,至少要幾個月時間,特殊情況下還可能會跨越不同的會計年度。因此負債的余額會涉及到各個不同的時點,改建過程中的基準日包含如下:
(1)清查評估基準日。這是改建申請過程中,對相關的資產進行清查評估所選擇的時點。企業的改建申請上報過程中涉及到的數據,通常是以該評估基準日確定的金額為准。
(2)驗資基準日。這是改建批准後,參照評估結果對評估日至被批准日這一期間的損益進行審計及驗資的時點。
(3)設立登記日。這是公司制企業設立登記的時點。實務中,通常企業的設立登記日與驗資基準日選用的會計期末時點一致。
「313號文」規定,公司制企業設立登記的凈資產應當以評估基準日確認數為准。評估基準日到設立登記日期間,因原企業實現利潤而增加或者減少的凈資產,應上繳國有資本持有單位、轉增資本公積或者由國有資本持有單位補足、由公司制企業用以後年度國有股份所應分得的股利予以補足。
基於「313號文」的規定,盡管設立登記日是以評估基準日的凈資產來確認實收資本到資額,但是設立登記日仍舊是企業改建前後凈資產的界定點。因此,「12號文」所提到的余額應當是以設立登記日為基準日,但應對設立登記日的余額分兩次進行財務處理。
2、具體的處理方法。通過上述對「12號文」所提到的余額分析,對不同時點余額的處理方法如下:
(1)評估基準日的余額處理。評估基準日中所包含的工資基金結余或者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結余,應當在清查評估時作清查調整。清查調整過程中應將相關的余額轉入資本公積;對於因醫療費超支而產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足部分,則應依次沖減公益金、盈餘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和資本金。
(2)設立登記日的余額處理。由於「313號文」提到的評估基準日至設立登記日期間凈資產變動的前提是「原企業實現利潤」,而實際上,企業有些負債並不能完全在當月准確計算並據以支付,需支付的數額還可能會受到企業全年預算的影響,如全年的績效情況、發票未沖賬等因素。因此,設立登記日的相關負債余額應先在負債明細項目下單獨掛賬,待日後該期間的負債清償後,余額再按「313號文」規定,退回原國有股持有單位或者轉入資本公積。
3、工資結余的計算。「12號文」提到工資余額包括應發未發工資和工資基金結余,而應發未發工資的計算是關鍵,其計算標準是企業的內部工資獎金分配方法。實務中,按照企業的內部工資資金分配方法所計算出來的工資,不僅包含應發未發的當月工資,還應當包含按照企業的工資標准計算的獎金、津貼以及績效工資,而且大多企業績效工資的計算是結合全年的業績來考慮的。因此,在評估基準日的清查調整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到除應發未發當月工資以外的其他工資組成部分的影響。
三.涉稅事項的考慮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扣除問題》(國稅發[1998]86號)規定:經批准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其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可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於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後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由此,本文所提到的工資基金結余並不能在稅前列支,其計提應視為對稅後利潤的再分配。所以,在評估基準日的清查調整過程中,就相關結轉部分並不需要將其納入應納稅所得額,據以計算企業所得稅。由於目前國務稅務總局未對1998年以前形成的,已在稅前列支的應付工資結余在企業改建公司過程中的涉稅問題加以明確,實務中較為穩健的做法是在清查調整過程中,將原已在稅前列支、計提的負債結余(如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及職工教育經費等)轉入資本公積的同時,作為清查期間的納稅調增事項以計算企業所得稅。
㈧ 工資儲備基金可跨年度列支嗎
答:新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合理工資薪金支准予扣除所稱工資薪金指企業每納稅度支付給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所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勞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終加薪、加班工資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關其支 納稅度內支付指實際發放並員工代扣代繳所稅工資薪金即工資薪金支2008根據新稅《實施條例》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計算扣除2008度前根據原企業所稅關律規及規范性文件(簡稱原稅按照權責發制原則計算扣除2008度發放屬於前度工資薪金計算2008度應納稅所額稅前扣除(按稅收規定實行工效掛鉤工資辦企業2006前度形工資儲備基金2008度發放除外)屬於2008度2009 發放工資薪金支計算2008度應納稅所額稅前扣
㈨ 廣東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工資是否可以全額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二、根據《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對工資薪金合理性的確認,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對工效掛鉤企業工資儲備基金的處理作了規定:原執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規定提取,但因未實際發放而未在稅前扣除的工資儲備基金余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實際發放時,可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㈩ 工資薪金扣除是按照計提數還是實發數
問:我單位為工效掛鉤企業,在2001年提出當年的年終獎部分,計提數比實發數大,如何進行稅務處理?答:國稅發[1998]86號規定:經批准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可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於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後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