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收購農民糧食賣給糧食儲備企業是否繳納增值稅
收購農民糧食賣給糧食儲備企業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免稅)。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糧食在流通環節免交增值稅。
❷ 糧食購銷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和免稅政策~
儲備糧油的管理工作關繫到國家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為確保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急需時調得動、用得上,政府對儲備糧油的經營管理,在稅收政策上給予了一些優惠。為便於糧食企業在管理中更好地落實相關政策,現結合歷年來國家和省稅務部門對糧食企業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談談實際操作中的應用。
一、營業稅優惠政策
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6]68號《關於對國有糧食企業取得的儲備糧油政策性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問題的通知》([1996]財稅政15號、浙地稅[1996]51號)文件明確規定,國有糧食企業保管政府儲備糧油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政府儲備糧油包括國家儲備糧油、國家專項儲備糧油、以及各級地方政府的各類儲備糧油和用於調控糧食市場的吞吐調節糧食。政策性補貼收入是指國有糧食企業保管上述各項政府儲備糧油從各級財政或糧食主管部門取得的利息、費用補貼。因此,糧食企業收到的與中央、省或地方儲備糧油輪換、保管相關的利息費用補貼,均可按免徵營業稅申報處理。
二、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浙地稅二[1996]154號)文件規定,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撥給企業的各種財政補貼收入,凡有指定用途者,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作納稅調整減少額,直到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調減為零為止。其他各種補貼收入,均按規定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根據該文件精神。結合儲備糧油財政補貼收入的性質,糧食企業取得的儲備糧油購、銷、調、存各個環節的財政補貼收入,均可做納稅調減項申報處理。
三、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根據《浙江省國家稅務局、財政廳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浙國稅流[1997]97號、浙財稅政[1997]7號)文件規定,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徵增值稅,兼營其他業務(除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外)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稅。根據該文件精神,糧食企業在執行時應把握好以下幾方面:一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稅務部門提出認定當年增值稅免稅資格的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免稅資格。未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的,不得免稅;二是享受免稅優惠的企業,應分別核算應稅銷售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免稅銷售額並按期進行應稅和免稅申報;三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稅務部門提出申請免徵上年度增值稅清算報告,由稅務主管部門核實認定免徵額。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農產晶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產品的進項稅額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05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的規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進項稅額。
四、印花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部局《關於農業發發展銀行繳納印花稅問題的復函》(財稅字[1996]55號)的規定,對農發行辦理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儲備貸款及農業綜合開發和扶貧貸款等財政貼息貸款合同免徵印花稅。因此,糧食企業在發生上述相關貸款時,可免繳印花稅。
五、其他稅種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5號)規定:2008年底前,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其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過程中書立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我省各地糧食收儲企業的性質與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的性質基本相同,可比照財稅[2006]105號文件精神,與當地稅務部門協商,爭取免徵相關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❸ 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在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等稅收中是否享有優惠政策
根據2001年2月26日財稅[2001]1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中規定:在2003年底前,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其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比照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免徵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❹ 糧食企業政策性補貼收入應如何納稅
周書文糧食企業在代國家儲存、保管、銷售和平抑市場糧價過程中,因執行國家限價而產生的購銷倒掛差價和發生的政策性業務費用,由國家財政給予補貼,統稱政策性補貼收人。在執行新的稅收政策後,各地稅務部門對這項補貼收入如何納稅認識不一,主要有三種意見:一是按發生額計征營業稅和所得稅;二是既不征營業稅,也不征所得稅;三是不征營業稅,但並入損益後計征所得稅。因納稅處理不一,導致同類企業間稅負不平,並引起稅收政策混亂。筆者認為執行第三種意見,更適宜企業的實際情況。首先,政策性補貼收入應免徵營業稅。這是因為:一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代國家儲備糧油,平抑市場糧價,是企業代替國家行使的政府職能,雖是企業應盡的義務,但不屬企業的自主經營范圍。二是在現時的補貼管理辦法中,國家給企業的補貼原則上是一種保本補貼,而很少包含企業的合理盈利因素。如專項儲備糧利息補貼,與金融部門發放的優惠貸款利率是一致的。糧食企業平抑市場糧價的補貼是按企業的保本點給予補貼的,區糧食企業用於市場供應銷售的糧油是免稅的。
❺ 糧食購銷企業享受哪些增值稅優惠政策
1、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必須按順價原則銷售糧食。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徵增值稅。免徵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由縣(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同級財政、糧食部門審核確定。審批享受免稅優惠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時,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繳銷其《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並收繳其庫存未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予以注銷;兼營其他應稅貨物的,須重新核定其增值稅專用發票用量。 2、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除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外,一律徵收增值稅。 (1)軍隊用糧:指憑軍用糧票和軍糧供應證按軍供價供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 (2)救災救濟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憑救災救濟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向需救助的災民供應的糧食。 (3)水庫移民口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憑水庫移民口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3、對銷售食用植物油業務,除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繼續免徵增值稅外,一律照章徵收增值稅。 4、對糧油加工業務,一律照章徵收增值稅。 5、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經營本通知所列免稅項目的其他糧食經營企業,以及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的企業,均需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免稅資格,未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不得免稅。享受免稅優惠的企業,應按期進行免稅申報,違反者取消其免稅資格。糧食部門應向同級國家稅務局提供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的單位、供應數量等有關資料,經國家稅務局審核無誤後予以免稅。
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免徵品種有哪
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除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外,一律徵收增值稅。
(一)軍隊用糧:指憑軍用糧票和軍糧供應證按軍供價供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
(二)救災救濟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憑救災救濟糧食(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向需救助的災民供應的糧食。
(三)水庫移民口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憑水庫移民口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三、對銷售食用植物油業務,除了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繼續免徵增值稅外,一律照章徵收增值稅。
四、對糧油加工業務,一律照章徵收增值稅。
五、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經營本通知所列免稅項目的其他糧食經營企業,以及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的企業,均需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免稅資格,未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不得免稅。享受免稅優惠的企業,應按期進行免稅申報,違反者取消其免稅資格。
糧食部門應向同級國家稅務局提供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的單位、供應數量等有關資料,經國家稅務局審核無誤後予以免稅。
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單位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可依據購銷企業開具的銷售發票註明的銷售額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購進的免稅食用植物油,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可依據本通知和增值稅法規的有關規定製定具體執行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❼ 國家糧食局關於免徵所得稅的文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05號
海關總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資金賬薄免徵印花稅,對其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中儲糧總公司用於轉儲備和輪換以及履行政府承諾而組織的進口糧(油),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所納稅款由中央財政金額退付,具體退付辦法按《關於對部分進口商品予以退稅的通知》[(94)財預字第42號]執行。
二、對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對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其經營中央儲備棉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對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經營中央儲備棉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對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華商中心)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對其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華商中心經營中央儲備糖、肉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對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華商中心直屬的國家儲備糖庫和中國食品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對其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華商中心、國家儲備糖庫、國家儲備肉庫經營中央儲備糖、肉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對中國鹽業總公司國家直屬儲備鹽庫經營中央儲備鹽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享受上述稅收政策的國家直屬儲備糖庫、肉庫、鹽庫的名單詳見附件。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1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及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和肉冷庫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鹽業總公司直屬國家儲備鹽庫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57號)從2006年1月1日起廢止。
附件:國家直屬儲備糖庫、肉庫、鹽庫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國家直屬儲備糖庫、肉庫、鹽庫名單
一、國家直屬儲備糖庫
1.魏善庄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北京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2.塘沽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天津中糖物流公司、中糖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
3.西營門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天津中糖華豐物流有限公司)
4.廊坊國家直屬儲備糖庫(河北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5.霸州國家直屬儲備糖庫(河北中糖華洋物流有限公司)
6.營口國家直屬儲備糖庫(遼寧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7.南通國家直屬儲備糖庫(中糖世紀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南通儲運公司)
8.寧波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寧波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9.蚌埠國家直屬儲備糖庫(中糖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10.漳州國家直屬儲備糖庫(漳州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11.青島國家直屬儲備糖庫(青島中糖海灣物流有限公司)
12.新鄭國家直屬儲備糖庫(中糖世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13.周口國家直屬儲備糖庫(河南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14.灄口國家直屬儲備糖庫(中糖世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l5.順德國家直屬儲備糖庫(佛山市順德區中糖儲備糖庫)
16.小塘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南海華商實業有限公司)
17.北海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廣西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18.德陽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四川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二、國家直屬儲備肉庫
1.北京國家直屬儲備肉庫(中食格瑞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2.大興國家直屬儲備肉庫(北京中瑞食品有限公司)
3、房山國家直屬儲備肉庫(北京榮豐食品有限公司)
4.保定國家直屬儲備肉庫(中食產業集團保定有限公司)
5.台州國家直屬儲備肉庫(中食集團台州宏大經貿有限公司)
6.青島國家直屬儲備肉庫(華孚信利(青島)食品有限公司)
三、國家直屬儲備鹽庫
中國鹽業總公司新鄭206庫
❽ 國家糧食儲備單位銷項稅怎麼抵扣
國家糧食儲備單位,銷項稅用進項稅抵扣
糧食儲備單位直接收購農民的糧食,憑收購發 票計提進項稅;外購的糧食,憑進項票抵扣進項稅
❾ 國家糧食儲備庫免不免企業所得稅
一般來說,承擔儲備國有儲備糧油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取得的其他收入應照章徵收企業所得稅。
❿ 關於糧食的稅收
在稅收政策上,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糧食企業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第049號)文件的規定:國有糧食購銷儲運企業,如農村糧管所(糧站)、軍糧供應站、糧庫、轉運站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作價辦法經營(包括批發、調撥、加工、零售)的政策性糧食免徵增值稅。進口糧、購進議價糧轉作政策性糧食,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作價辦法經營的,免徵增值稅。政策性糧食是指:國家定購糧、中央和地方儲備糧、城鎮居民口糧、農村需救助人口的糧食、軍隊用糧食、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平抑市場糧價的吞吐糧食。」這里免稅的糧食是指政策性糧食,而非政策性糧食購銷及加工費收入還是要依法繳納增值稅的。
199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出台了《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第198號),通知進一步明確:「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徵增值稅。免徵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由縣(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同級財政、糧食部門審核確定。」也就是說,經營糧食行為在稅收政策上分為免稅和征稅兩種對象,免稅范圍的對象是:
(一)對承擔糧食倉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
(二)免徵但須縣(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同級財政、糧食部門、審核確定的國有糧食企業。
(三)經營規定免徵增值稅項目的(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免稅資格的其他糧食經營企業。
征稅對象是:(一)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
(二)免徵但未經縣(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同級財政、糧食部門、審核確定的國有糧食企業。
(三)經營規定免徵增值稅項目的(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以外的其他糧食企業。或雖承擔糧食收儲任務及經營規定免徵增值稅項目的國有糧食企業,但未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免稅資格或未按期進行免稅申報的糧食經營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