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全面整改地方政府違規舉借融資行為
一、嚴禁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違規集資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7〕34號)等有關規定,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進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其他個人進行攤派集資或組織購買理財、信託產品,不得公開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融資平台公司項目融資。
二、切實規范地方政府以回購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行為
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得以委託單位建設並承擔逐年回購(BT)責任等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對符合法律或國務院規定可以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項目,確需採取代建制建設並由財政性資金逐年回購(BT)的,必須根據項目建設規劃、償債能力等,合理確定建設規模,落實分年資金償還計劃。
三、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行為管理
地方政府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必須合法合規,不得將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以出讓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資平台公司必須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劃撥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須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並嚴格用於指定用途。融資平台公司經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土地價款。地方各級政府不得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
四、進一步規范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土地儲備機構管理和土地融資行為,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不得將土地儲備貸款用於城市建設以及其他與土地儲備業務無關的項目。符合條件的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借款,不得通過金融機構中的財務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等直接或間接融資。
五、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繼續嚴格按照《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承諾承擔償債責任,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的回購(BT)協議提供擔保,不得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要從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制止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切實擔負起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責任,規范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行為。要對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違法違規融資或擔保承諾行為進行清理整改。對限期不改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❷ 請問偽造市財政局的財政承諾函件進行融資,個人將該文件交予政府平台公司轉交給資金方進行貸款融資,
百萬級詐騙 20年
❸ 為什麼各地不得再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舉借土地儲備貸款的根本原因
土地儲備資金抄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土地儲備向銀行等金融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土地儲備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
《辦法》要求,涉及銀行貸款的,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在這個情況下,融資問題則可利用民間借貸來進行輔助借貸。
❹ 城投公司如何看待四部委463號文的影響
近日,財政部聯合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等四部委聯合下發了一份文件(見財政部網站),試圖制止地方政府及其融資平台採用各類違法違規方式,進行融資的行為。 在《關於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2]463,以下稱「《通知》」)中,四部委明確提出了「十六個不得」的要求。其中,對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提出了「九個不得」,即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進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其他個人進行攤派集資或組織購買理財、信託產品;不得公開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融資平台公司項目融資;不得以委託單位建設並承擔逐年回購(BT)責任等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承諾承擔償債責任;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的回購(BT)協議提供擔保;不得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提出了「七個不得」,即地方政府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不得將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不得將土地儲備貸款用於城市建設以及其他與土地儲備業務無關的項目;因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借款;不得通過金融機構中的財務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等直接或間接融資。 本人結合學習2010年國發19號文及這兩年多來,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在規范、清理、整頓過程中的實際情況,認為要充分理解463號文件的精神實質,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提高認識。 首先463號文,希望緊急剎車政府公益性項目採取隱性舉債的方式。根據國發(2010)19號文的規定,對只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且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債務的融資平台公司,今後不得再承擔融資任務;對承擔上述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同時還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任務的融資平台公司,要在落實償債責任和措施後剝離融資業務,不再保留融資平台職能。這意味著公益性項目的融資和運作將主要依靠政府財政渠道資金解決,而不是靠融資平台本身。目前地方政府,包括投融資平台通過各種形式的直接和間接融資,融資投入公益性項目的行為,在政策層面是得不到支持的。況且現階段,許多公開發行產品有可能已經介入到政府債務「借新還舊」不良循環的鏈條之中,一些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過運作,將社會資金間接進入政府公益性項目(這種變通受託資產進行投資的業務,也可以稱為中國式的「影子銀行」業務),他們對投融資平台提供了另類支持,造成政府舉債更加隱蔽和不透明,因此,463號文此時踩下剎車,不僅希望各級地方政府能夠從源頭項目融資上,正本清源,遏制各類違法違規的融資行為。同時也希望對金融市場中各類服務機構的後續運作帶來影響。 其次,希望遏制以政府公益性資產和無形資產變相做大投融資平台的傾向。463號文件,在重申了19號文提出的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同時,特別加入了不得以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投融資平台,做大融資平台資產規模的行為。一方面這將限制投融資平台的資本擴張規模和擴張速度,從根本上降低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股權融資和債務融資的基礎條件;另一方面,也會對投融資平台原有的融資能力和融資規模,帶來一定的限製作用。 第三,希望幫助地方政府解脫依賴土地財政的怪病。由於地方政府與中央財政在事權與財權方面的不匹配,造成各級地方政府不得不利用土地財政,進行公益性項目的融資和建設。而463號文提出,地方各級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土地儲備機構管理和土地融資行為,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的要求。這從根本指明了地方政府未來公益性項目融資和運作的方向,也是希望幫助地方政府盡快改變依賴土地財政,進行城市建設和融資的情況。 當然我們也注意到,該文件標注為財預[2012]463號,是由財政部預算部門匯總成文後由四部委聯合發出。與19號文相比,在效力和實施方面也會存在一定的問題。一是當前面臨政府換屆,經濟金融政策和市場形勢的發展,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各地政府對各種違法違規的融資行為進行清理和整改,不僅需要一定的時間,還需要在諸多的疑難雜症目前痛下決心,因此這項工作實施的難度將是非常大。二是當前正值一個新的財年開始,在地方政府需要編制2013年財政預算時出台這個文件, 其指向性和目的性非常明顯,也希望為地方政府制定財政預算時提供充分的參考,同時引起各級地方政府,特別是政府投融資平台的高度重視,切實擔負起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責任。 (作者系中國現代集團總裁、中國城投網首席經濟學家、清華大學教授會成員)
❺ 納入土地儲備范圍的土地應辦哪些手續
(1)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2)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3)根據土地儲備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收購土地的補償標准,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或地方法規規定的機構批准確認。完成收購程序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4)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5)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❻ 土地儲備工作是由什麼機構具體實施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❼ 土地儲備中心能不能做自己儲備地的建設開發單位
國家禁止土地儲備中心直接進行土地開發.如果有,就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❽ 什麼機構可以進行土地收儲
一般是由國土資源局的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進行土地收儲。
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市場機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通過收購、回購、置換和徵用等方式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利用和存儲後,以公開招標、拍賣出讓方式供應土地,控制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的制度。
一般來說,土地儲備制度的組織體制實行分層次的兩極管理模式:第一層次是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是土地儲備體系的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有關土地收購、儲備和供應的規章制度和政策;審查批准土地儲備中心的工作計劃和重要的土地收購、儲備和供應項目;協調有關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對土地儲備中心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二層次是土地儲備中心它是土地儲備體系的執行機構,在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具體實施土地收購、儲備以及供應的前期准備工作。
❾ 如何看待財預[2012]463號文件
在《關於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2]463,以下稱「《通知》」)中,四部委明確提出了「十六個不得」的要求。其中,對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提出了「九個不得」,即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進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其他個人進行攤派集資或組織購買理財、信託產品;不得公開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融資平台公司項目融資;不得以委託單位建設並承擔逐年回購(BT)責任等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承諾承擔償債責任;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的回購(BT)協議提供擔保;不得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提出了「七個不得」,即地方政府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不得將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不得將土地儲備貸款用於城市建設以及其他與土地儲備業務無關的項目;因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借款;不得通過金融機構中的財務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等直接或間接融資。
本人結合學習2010年國發19號文及這兩年多來,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在規范、清理、整頓過程中的實際情況,認為要充分理解463號文件的精神實質,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提高認識。
首先463號文,希望緊急剎車政府公益性項目採取隱性舉債的方式。根據國發(2010)19號文的規定,對只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且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債務的融資平台公司,今後不得再承擔融資任務;對承擔上述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同時還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任務的融資平台公司,要在落實償債責任和措施後剝離融資業務,不再保留融資平台職能。這意味著公益性項目的融資和運作將主要依靠政府財政渠道資金解決,而不是靠融資平台本身。目前地方政府,包括投融資平台通過各種形式的直接和間接融資,融資投入公益性項目的行為,在政策層面是得不到支持的。況且現階段,許多公開發行產品有可能已經介入到政府債務「借新還舊」不良循環的鏈條之中,一些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過運作,將社會資金間接進入政府公益性項目(這種變通受託資產進行投資的業務,也可以稱為中國式的「影子銀行」業務),他們對投融資平台提供了另類支持,造成政府舉債更加隱蔽和不透明,因此,463號文此時踩下剎車,不僅希望各級地方政府能夠從源頭項目融資上,正本清源,遏制各類違法違規的融資行為。同時也希望對金融市場中各類服務機構的後續運作帶來影響。
其次,希望遏制以政府公益性資產和無形資產變相做大投融資平台的傾向。463號文件,在重申了19號文提出的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同時,特別加入了不得以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投融資平台,做大融資平台資產規模的行為。一方面這將限制投融資平台的資本擴張規模和擴張速度,從根本上降低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股權融資和債務融資的基礎條件;另一方面,也會對投融資平台原有的融資能力和融資規模,帶來一定的限製作用。
第三,希望幫助地方政府解脫依賴土地財政的怪病。由於地方政府與中央財政在事權與財權方面的不匹配,造成各級地方政府不得不利用土地財政,進行公益性項目的融資和建設。而463號文提出,地方各級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土地儲備機構管理和土地融資行為,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的要求。這從根本指明了地方政府未來公益性項目融資和運作的方向,也是希望幫助地方政府盡快改變依賴土地財政,進行城市建設和融資的情況。
當然我們也注意到,該文件標注為財預[2012]463號,是由財政部預算部門匯總成文後由四部委聯合發出。與19號文相比,在效力和實施方面也會存在一定的問題。一是當前面臨政府換屆,經濟金融政策和市場形勢的發展,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各地政府對各種違法違規的融資行為進行清理和整改,不僅需要一定的時間,還需要在諸多的疑難雜症目前痛下決心,因此這項工作實施的難度將是非常大。二是當前正值一個新的財年開始,在地方政府需要編制2013年財政預算時出台這個文件,
其指向性和目的性非常明顯,也希望為地方政府制定財政預算時提供充分的參考,同時引起各級地方政府,特別是政府投融資平台的高度重視,切實擔負起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責任。
❿ 如何破解土地儲備融資受限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
《辦法》要求,涉及銀行貸款的,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在這個情況下,融資問題則可利用民間借貸來進行輔助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