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有關資金賬簿、書立的合同印花稅是如何徵收的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59號)第一條規定「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
2. 縣級糧庫代儲其他縣市地方儲備糧取得的儲糧費用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等稅金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5號)
1、對回部分國家儲備商品答的相關政策按財稅[2006]105號規定執行。
2、對國有糧食企業保管政府儲備糧油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財政性補貼收入是指國有糧食企業保管政府儲備糧油從各級財政或糧食主管部門取得的貼息、費用補貼收入。
3、地方儲備糧公司的其他政策按有關規定執行。
3. 我單位主要從事園林綠化苗木的培育種植,和銷售,要申請免增值稅,請問有可以依據那些相關政策,文件有那些.
投創涉農產業 享受輕徭薄賦——解讀國家涉農稅收政策
發布日期:2006-9-25 來源: 編輯:Gary
今年開春,在中國大地上發生了一件讓九億農民雀躍歡呼的大事----中央1號文件出台了在全國范圍內取消農業稅的政策。此舉標志著延續了2600年的農業稅,從此退出我國的歷史舞台。
副總理回良玉,在2月22日北京召開的紀念廢止農業稅條例暨全面取消農業稅座談會上指出:要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堅持統籌城鄉發展的方略,堅持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方針,堅持「多予少取放活」,重點在「多予」上下功夫。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就貫徹落實工作,要求稅務部門要認真落實各項涉農稅收政策,大力支持農業生產。
這對於已經、正在或將要投資開發經營農業產業的農民、商家來說,無疑又是一個「定心丸」。那麼,深入、詳盡地了解我國過去和當前現行的涉農稅收政策體系,對於投資經營農業者,勢必會事半功倍。
簡析涉農稅收政策體系
在廢止農業稅前,根據1993年稅制改革規定,我國共開征了24個稅種。但是,如果嚴格按第一、二、三產業的劃分,那麼直接針對第一產業、農業徵收的稅種應該說不多。由於國家稅收及其稅種的設置上並非是以產業的劃分為線條或界線的。因此,分析涉農稅收這個問題就不能單單局限於上述四稅種。因為除了這個四稅種外的諸如增值稅、所得稅等等一些稅種,雖然不是明顯針對作為第一產業的農業而設計,但涉及到為農業生產提供物質資料,以及為農業生產供給產前、中和產後勞務和作為經營農業的公司、企業的收益等領域必然要受到國家其他稅收政策參與分配和調節。從這個角度講,就應該採取打破產業界限的分析方法,而應該把凡是國家開征的所有的只要設計「三農」的稅種統統予以歸納分析。因此可以說,除了已經停徵的兩個稅種(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屠宰稅)、一個很少地方開征的稅種(筵席稅)、兩個涉外稅種(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稅)以及消費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等4個基本不牽扯到農、林、牧、漁業的稅種外,其他稅種幾乎均觸及或延伸到農業生產、農副產品以及為農業產前、中和產後提供商品、服務等諸方面、領域。它們分別是:在收益環節徵收的農業稅及其附加、農業特產稅及其附加、牧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在流轉環節徵收的關稅、增值稅、營業稅稅;屬於對資源性質徵收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屬於特定目的性質的城市維護建設、土地增值稅、耕地佔用稅以及屬於對財產和行為征稅的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和契稅等。
廢止了農業稅條例,即意味著連同以農業稅條例為依據徵收的農業特產稅一並廢止。與此同時,為了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充分兼顧地方利益和有利於煙葉產區可持續發展,國務院決定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開征煙葉稅取代原煙葉特產農業稅。至此,我國對農業或涉農行業、產業徵收的稅收仍然有十餘個。
廢止農業稅所廢止了主要內容
建國以來我國對農牧業生產直接徵收的稅為「三稅」和「兩附加」。其征稅基本規定如下。
農業稅是國家向一切從事農業生產並取得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其征稅對象有五類。分別是:(1)糧食作物收入。包括稻穀、小麥、玉米、高粱、粟谷、豆類及各種雜糧;(2)薯類作物收入。主要包括紅薯和馬鈴薯;(3)經濟作物收入。是指在耕地上種植的除了糧食和薯類作物外的其他收入。包括棉花、麻類、煙葉、油料、糖料等;(4)園藝作物收入。主要有水果、茶、桑、蔬菜、瓜類、苗木、花卉等;(5)經國務院規定或批準的農業稅其他收入。包括林木收入(竹、木、天然橡膠、生漆、核桃等)和水產收入(水生養殖、談水養殖、海水養殖和灘塗養殖等)。
農業特產稅,其規范的稱呼應該叫農業特產農業稅,是國家向從事農業特產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農業稅。所謂的農業特產收入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是農業稅徵收品目的習慣叫法,不是一般的特產品收入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規定的征稅對象中,除了糧、棉、油、麻、糖以外的園藝作物、其他經濟作物和經國務院規定或批準的農業稅其他收入為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特產稅的農業特產收入是指初級產品,包括保鮮、防腐進行初級加工、簡單加工的產品收入。具體包括以下7類收入:(1)煙葉收入。包括晾曬煙葉和烤煙收入(煙葉收購單位將收購的煙葉進行復烤取得的收入,不在農業特產稅徵收范圍之列);(2)園藝收入;(3)水產收入;(4)林木收入;(5)畜牧收入;(6)食用菌收入;(7)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農業特產品收入。
另規定,徵收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的同時徵收其附加。
牧業稅是國家對牧區、半牧區主要從事畜牧業生產並取得畜牧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全國徵收過牧業稅的地區有內蒙古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和甘肅省、青海省、四川省的一些自治州等畜牧業較多的地區。其他地區不徵收牧業稅。牧業稅徵收的范圍僅限於馬、牛、駱駝、綿羊、山羊五種畜牧。
現行涉農稅收簡介
一、煙葉稅
今年四月二十八日,溫總理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自條例頒布之日起,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購煙葉(晾曬煙葉、烤煙葉)的單位開征煙葉稅。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購煙葉的單位為煙葉稅的納稅人;納稅人收購煙葉,應當向煙葉收購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煙葉稅的應納稅額按照納稅人收購煙葉的收購金額和20%的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煙葉稅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煙葉收購金額×稅率。煙葉稅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煙葉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從條例規定不難看出,種植生產煙葉的煙農不是煙葉稅的納稅人,只有收購煙葉的單位才是煙葉稅的納稅人。
二、增值稅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的金額計算稅款,並實行稅款抵扣的一種流轉稅。從其計稅原理而言,增值稅是對生產和流通個環節的新增加值或商品附加值進行征稅,所以稱之為增值稅。從具體的規定上看,增值稅主要在兩個方面對涉農經營徵收稅收。
對農業產品徵收增值稅。增值稅條例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的農業初級產品免繳增值稅,而對農業生產者將自產的農業產品深加工後出售、或收購其他農業生產者的農業產品直接出售則應依法繳納增值稅。除了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的農業產品予以免徵增值稅外,一切單位和個人銷售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後銷售的仍然屬於注釋所列舉的農業產品的,應按規定稅率征稅。其中對糧食和食用植物油實行低稅率;
對涉農工業產品徵收的增值稅。這些工業產品包括飼料、化肥、農葯、農機(不包括農機零配件)和農膜。
三、營業稅
營業稅,雖然在征稅對象的設計上主要針對第三產業,看似好像與農業無關。其實對種植業、養殖業等產前、產中以及產後的科技服務等不僅屬於第三年業劃分的范疇,而且事關農民、農村和農業的生產經營利益的一個惠民產業。因此,國家在營業稅的徵收管理規定中,就當然、必然的考慮了這些。只不過採取了例舉式的方法予以減免徵收營業稅。
另外規定,只要繳納了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就應一並征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四、關稅
自1985年3月,我國實施了以《海關合作理事會稅則商品目錄》(簡稱CCCN)為基礎的進出口稅則,將進口商品劃分為21類、99章、1011個稅目。其中將農業產品歸納在第一、二類。列舉了對活動物、動物產品和植物產品徵收關稅。
五、所得稅
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個稅種(本文暫不涉及外商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這兩個稅種主要是針對稅法所列舉的一切有經營所得的單位和個人分別設計的對兩個不同經濟主體所取得的收益徵收的稅種。
個人所得稅規定中指出,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並已經徵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在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不屬於農業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應對其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中,對兼營上述四業並且四業的所得實行單獨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辦理,對屬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應與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並計征個人所得稅;對於四業的所得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就起全部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國有森工企業、林場苗圃、漁業企業和飼料工業企業、縣以上種子公司以及農業生產資料(化肥、農葯等)。
六、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城鎮土地為征稅對象,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個稅種。它於1988年11月1日起對國內企業、單位和個人開征,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不徵收。所謂的城鎮土地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的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土地。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條例》規定,凡是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不免於繳納土地使用稅,但用於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應依法征繳土地使用稅。
七、車船使用稅
所謂車船使用稅,是指國家對行駛於境內公共道路的車輛和航行於境內河流、湖泊或者領海的船舶,依法徵收的一種行為性質的稅種。其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擁有並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原則上,車船使用人為納稅人。其征稅范圍包括車輛和船舶。其中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船舶也是如此。
八、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往來中書立、使用、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行為性質的稅收。其具體的納稅人可分成五種。即,立合同人;立據人;立賬簿人;領受人和使用人。我國的印花稅共設置了十三個具體征稅的細目。包括;(一)購銷合同;(二)加工承攬合同;(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四)財產租賃合同;(六)貨物運輸合同;(七)倉儲保管合同;(八)借款合同;(九)財產保險合同;(十)技術合同;(十一)產權轉移合同;(十二)營業賬簿;(十三)權利、許可證照。
九、契稅
契稅在我國可謂是一個稅種上「老古董」。最早起源於東晉的「古稅」,雖然它晚於對農業征稅但至今也已有1600年的歷史。新中國成立後頒布的第一個稅收法規就是《契稅暫行條例》。按照199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其中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就是契稅的征稅對象之一。所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轉土地使用權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雖然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但承受荒山、慌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的,只有對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才能享受免徵契稅的政策。
輕徭薄賦體現在那些涉農稅收政策上
輕徭薄賦作為一種治稅思想不僅在我國古來有之、源源流長,而且也為西方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所推崇。實施上,對農業生產和農民設置單獨的稅種征稅的做法在當今世界之林,並不多見。這也正是我國決定取消農業稅的因素之一的。從另一方面看,即使在廢止農業稅前,總體上說,我國對涉農產業、行業以及領域徵收的稅負是比較輕薄的。這也可以從下邊介紹的稅收優惠政策上體現出來。現將幾個主要稅種的優惠政策(所謂稅收優惠,是國家在稅收方面給予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各種優待的總稱。是政府通過稅收制度,按照預定目的,減除或減輕納稅義務人稅收負擔的一種形式)分別歸納列示如下:
在分稅種介紹之前,先把國家近期出台的幾個涉農稅收政策文件予以專題列示。
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5號):(一)對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其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中儲糧總公司用於轉儲備和輪換以及履行政府承諾而組織的進口糧(油),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二)對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對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其經營中央儲備棉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對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經營中央儲備棉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三)對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華商中心)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對其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華商中心經營中央儲備糖、肉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對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華商中心直屬的國家儲備糖庫和中國食品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對其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華商中心、國家儲備糖庫、國家儲備肉庫經營中央儲備糖、肉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四)對中國鹽業總公司國家直屬儲備鹽庫經營中央儲備鹽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1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及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和肉冷庫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鹽業總公司直屬國家儲備鹽庫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57號)從2006年1月1日起廢止)。
關於扶持家禽業發展政策。《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扶持家禽業發展政策實施期限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6]26號)指出:關於免徵所得稅,增值稅即征即退,適當減免部分地方稅的政策。將「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家禽加工企業和冷藏冷凍企業加工銷售禽肉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並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政策延長到2006年12月31日。對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和冷藏冷凍企業進行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和冷藏冷凍禽肉的所得,免徵2006年度企業所得稅。減收的增值稅、所得稅按現行財政體制負擔。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或部分地區對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冷藏冷凍企業及個人生產經營用的土地、房產和車船,適當減免2006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
關於天然林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有關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天然林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7號):對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用於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產、土地和車船分別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對上述企業和單位用於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以外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房產、土地和車船仍按規定徵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對由於國家實行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造成森工企業的房產、土地閑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暫免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閑置房產和土地用於出租或企業重新用於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之外的其他生產經營的,應依照規定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用於國家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免稅房產、土地和車船應單獨劃分,與其他應稅房產、土地和車船劃分不清的,應按規定征稅(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執行)。
一、在增值稅政策規定上
一是對農民自產的初級農業產品實行免稅政策。增值稅條例規定,(1)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的農業初級產品免繳增值稅。這里的農業產品,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所規定的品目。包括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2)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民族貿易縣內縣級和縣以下的民族貿易企業和供銷社企業銷售貨物(除石油、煙草外)免徵增值稅(財稅[2006]103號);(3)邊銷茶免稅。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國家定點企業生產的邊銷茶及經銷單位銷售的邊銷茶免徵增值稅(在此政策執行期間,國家如果對民族貿易縣和邊銷茶定點企業進行重新調整認定,按調整後的范圍執行。財稅[2006]103號);(4)糧食和植物油免稅。對承擔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企業銷售糧食,以及其他糧食企業銷售軍用糧、救災糧、水庫移民用糧和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999]198號);(5)遠洋漁業產品免稅。遠洋漁業企業的漁船在公海或國外海域捕獲,並運回國內銷售的自捕水產品及其加工製品,免徵進口增值稅(財稅字[1997]64號)。
二是對銷售外購的初級農業產品實行低稅率。增值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糧食和食用植物油按13%的低稅率徵收增值稅。另外,根據國務院的決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銷售外購農業產品或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後銷售的仍然屬於《農產品征稅范圍注釋》所列舉農業產品的,統統執行13%的低稅率政策。對列入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的單位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自2005年起,三年間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05號)的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按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額抵扣。
4. 有沒有2011年度關於儲備糧食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的文件
請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國有糧食企業取得的儲備糧油財政性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問版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68號)文件執行。
《財政部國權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5號)已全文失效(註: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本文2008.12.31日停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4號) 文件「五、本通知執行時間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5. 財稅2016年28號
財稅[2016]28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一、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
二、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本通知所稱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接受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限於中央儲備)6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中糧集團有限公司所屬儲備庫接受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屬庫委託,承擔的糧(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儲備業務,按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四、承擔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以及接受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屬庫的委託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儲備業務的中糧集團有限公司所屬儲備庫名單見附件。
承擔省、市、縣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名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明確或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發布。
名單若有變化,財政、稅務等部門應及時進行調整。
五、本通知執行時間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以後已繳上述應予免稅的稅款,從企業應繳納的相應稅款中抵扣。
六、符合上述免稅條件的企業,應當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規定,持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如發現不符合本通知規定政策的企業及其直屬庫,應取消其免稅資格。
6. 國家糧食局關於免徵所得稅的文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05號
海關總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資金賬薄免徵印花稅,對其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中儲糧總公司用於轉儲備和輪換以及履行政府承諾而組織的進口糧(油),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所納稅款由中央財政金額退付,具體退付辦法按《關於對部分進口商品予以退稅的通知》[(94)財預字第42號]執行。
二、對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對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其經營中央儲備棉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對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經營中央儲備棉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對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華商中心)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對其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華商中心經營中央儲備糖、肉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對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華商中心直屬的國家儲備糖庫和中國食品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對其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華商中心、國家儲備糖庫、國家儲備肉庫經營中央儲備糖、肉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對中國鹽業總公司國家直屬儲備鹽庫經營中央儲備鹽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享受上述稅收政策的國家直屬儲備糖庫、肉庫、鹽庫的名單詳見附件。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1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及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和肉冷庫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鹽業總公司直屬國家儲備鹽庫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57號)從2006年1月1日起廢止。
附件:國家直屬儲備糖庫、肉庫、鹽庫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國家直屬儲備糖庫、肉庫、鹽庫名單
一、國家直屬儲備糖庫
1.魏善庄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北京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2.塘沽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天津中糖物流公司、中糖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
3.西營門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天津中糖華豐物流有限公司)
4.廊坊國家直屬儲備糖庫(河北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5.霸州國家直屬儲備糖庫(河北中糖華洋物流有限公司)
6.營口國家直屬儲備糖庫(遼寧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7.南通國家直屬儲備糖庫(中糖世紀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南通儲運公司)
8.寧波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寧波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9.蚌埠國家直屬儲備糖庫(中糖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10.漳州國家直屬儲備糖庫(漳州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11.青島國家直屬儲備糖庫(青島中糖海灣物流有限公司)
12.新鄭國家直屬儲備糖庫(中糖世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13.周口國家直屬儲備糖庫(河南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14.灄口國家直屬儲備糖庫(中糖世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l5.順德國家直屬儲備糖庫(佛山市順德區中糖儲備糖庫)
16.小塘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南海華商實業有限公司)
17.北海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廣西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18.德陽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四川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二、國家直屬儲備肉庫
1.北京國家直屬儲備肉庫(中食格瑞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2.大興國家直屬儲備肉庫(北京中瑞食品有限公司)
3、房山國家直屬儲備肉庫(北京榮豐食品有限公司)
4.保定國家直屬儲備肉庫(中食產業集團保定有限公司)
5.台州國家直屬儲備肉庫(中食集團台州宏大經貿有限公司)
6.青島國家直屬儲備肉庫(華孚信利(青島)食品有限公司)
三、國家直屬儲備鹽庫
中國鹽業總公司新鄭206庫
7. 承擔國家臨儲糧的民營企業有哪些稅務優惠
財政部發布《關復於部分國制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表示,自今年1月1日起至明年12月31日兩年時間內,儲備糧、食用油等6類產品的儲備庫,可以免交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明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儲備公司是指,受中央和地方委託,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6種商品的儲備,並且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除可以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儲備公司還可以享受印花稅優惠政策。財政部表示,商品儲備管理公司以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可以免交印花稅,此外,儲備公司在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訂立的購銷合同也可免交印花稅。
8. 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有關資金賬簿、書立的合同印花稅如何徵收的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59號)第一條規定「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
9. 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是否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專2016〕28號)的規屬定:「二、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本通知所稱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接受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限於中央儲備)6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中糧集團有限公司所屬儲備庫接受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屬庫委託,承擔的糧(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儲備業務,按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
五、本通知執行時間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以後已繳上述應予免稅的稅款,從企業應繳納的相應稅款中抵扣。
六、符合上述免稅條件的企業,應當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規定,持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10. 財稅2009 15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1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國家商品儲備業務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將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儲備政策性業務(以下簡稱商品儲備業務)有關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二、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
三、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本通知所稱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接受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限於中央儲備)等6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五、承擔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直屬企業名單見附件。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明確承擔省、市、縣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名單或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發布。
六、對中國華糧物流集團公司及其直屬企業接受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屬庫委託承擔的糧(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儲備業務,可按本通知前三條規定享受相應稅收優惠,具體名單見附件。
七、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直屬企業名單若有變化,財政、稅務等部門應及時進行調整。
八、本通知執行時間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以後已繳上述應予免稅的稅款,從企業應繳納的相應稅款中抵扣,2010年度內抵扣不完的,按有關規定予以退稅。
九、有關部門在辦理免稅、退稅手續時,要認真審核企業提供的相關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時辦理。如發現不符合本通知規定政策的企業及其直屬庫,應取消其免退稅資格。
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華糧物流集團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57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商品儲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10號)同時廢止。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中央儲備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名單
附件:
中央儲備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