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勒索病毒為什麼「綁架」比特幣
這次勒索病毒襲擊的原因與比特幣本身並沒有直接關系,業內擔心會比特幣會被「妖魔化」。而黑客之所以要求以比特幣支付贖金,只是看中了它在全球轉賬匯款時的種種優勢,從而成為了被選中的支付手段。
Ⅱ 盜竊比特幣,犯法嗎公安局管不管抓不抓得住。
比特幣作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是有其現金價值的,屬於他人的合法財產版,盜權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盜竊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發現財物被盜後,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爭取早日破案。
Ⅲ 香港富商被綁架38天綁匪索要的是比特幣嗎
是的,索要了價值1100萬的比特幣,可見虛擬貨幣是未來經濟的趨勢。
Ⅳ 如何看待比特幣CEO被綁票
看不見摸不著的比特幣既可能讓人一夜暴富或者狠虧,也可能讓人有性命之憂。
英國每日電訊報援引烏克蘭媒體報道稱,12月26日本周二,英國比特幣交易所EXMO的CEO Pavel Lerner在離開烏克蘭首都基輔的辦公室後遭到綁架,被一夥帶面罩的人拖入一輛黑色的賓士汽車中。
傳出以上消息後,EXMO的一位發言人向每日電訊報表示,在竭盡所能加快搜尋Lerner,歡迎外界提供一切線索,EXMO的業務照常運行,所有用戶的資金絕對安全。
希望大家可以理智對待比特幣問題。
Ⅳ 黑客教會了我老媽怎樣用比特幣交付贖金
比特幣是一個真正的數字加密貨幣 不受國家 機構 公司 個人等的管制 所以才會用比特幣交易 (上海有個富豪被綁架了 當時綁匪就是要求用比特幣交易的 ,)
Ⅵ 搶劫150個比特幣怎麼定刑
我國《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指下列財產:(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二)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三)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四)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
持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觀點,認為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不屬於《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其他財產,不是盜竊罪的保護對象「財物」。在我看來,這種解釋結論沒有注意到虛擬財產的價值屬性,不能因應信息網路時代的發展。
第一,《刑法》第九十二條雖然規定了財產的犯罪,但卻沒有規定財產的存在形態及其種類,更沒有明確財產的有形與無形。相反,「其他財產」的規定,為比特幣這種無形財物,預留了解釋空間。
第二,《刑法》第265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將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作為盜竊罪的對象。既然如此,盜竊罪的保護對象不限於有體物,可以包容無形物,甚至財產性利益。
第三,虛擬財產雖依附於網路空間,但是其本身同現實財物具有一定的換算方法以及交易規則。所以,形式上的虛擬,不意味著價值的虛擬。相反,其代表著權利人的現實財產。此外,盜竊罪的保護法益,是財物的所有權或者財物事實上的佔有。由於比特幣的載體是數據,權利人按照一定的操作方式,可以實現對其控制、佔有、處分。
第四,將比特幣解釋為財產,不是類推解釋。類推解釋與擴張解釋的區別在於,是否超越了文字可能的文義范圍。隨著數據的越發重要,虛擬財產已廣為人知,並被作為新的財產類型置於法律體系之中。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典型代表,更是被作為一種代幣加以使用,遠非游戲虛擬貨幣可比。即便將比特幣解釋為財物,也沒有超越一般人對「財物」的預測可能性。
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符合刑法上「財產」要件,具備財產性。因此,竊取比特幣案件中,以盜竊罪加以規制更加合理。
Ⅶ 江蘇比特幣第一大案破獲,上繳國庫31萬個比特幣,案由是什麼
“幣圈第一大案”PlusToken案二審在江蘇·鹽城宣判。案件涉及參與人員200餘萬人,層級關系多達3000餘層,涉案數字貨幣總值逾400億元。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一份二審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波、丁贊清、彭一軒等14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告人陳滔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二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9年初 ,鹽城公安機關接到報警,有人利用Plustoken網路平台進行傳銷犯罪,鹽城市公安機關對涉案嫌疑人立案偵查。
在公安部協調組織下,專案組民警分赴萬那杜、柬埔寨、越南、馬來西亞等國家和地區,配合當地警方成功將藏匿在境外的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同時在境內也抓獲1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20年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將涉嫌傳銷犯罪的82名骨幹成員全部抓獲。
Ⅷ 公司管理員盜取100個比特幣被刑拘是真的嗎
近日,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價值數百萬元。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民警介紹,盜取比特幣後,仲某本想轉到國外的網站賣掉,由於不知道哪個網站可以操作,上網搜到一個「比特幣錢包」的應用,把盜取的100個比特幣存進去,聽說還有個「核心錢包」,可以把盜取的軌跡清除掉,又挪掉10個比特幣存入。經民警工作,仲某將剩餘的90個比特幣退回給公司,而存入到「核心錢包」內的10個比特幣已找不回來。
目前,嫌疑人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已被海淀警方刑事拘留,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Ⅸ 比特幣交易所CEO被綁還能獲釋嗎
看不見摸不著的比特幣,不僅能讓人一夜暴富或者變窮,竟然還會給人帶來性命之憂?
據英國每日電訊報援引烏克蘭媒體報道稱,本周二(12月26日),英國比特幣交易所EXMO的CEO勒納(Pavel Lerner)在離開烏克蘭首都基輔的辦公室後遭到綁架,被一夥帶面罩的人拖入一輛黑色的賓士汽車中。
傳出以上消息後,EXMO的一位發言人向每日電訊報表示,在竭盡所能加快搜尋Lerner,歡迎外界提供一切線索,EXMO的業務照常運行,所有用戶的資金絕對安全。根據公司官網,該平台共有90多萬名用戶。
在綁架事件引起公眾關注後,本周四EXMO還在官方Twitter宣稱,其遭到了一次DDoS(分布式拒絕服務)攻擊,意圖破壞平台交易。
據華爾街見聞報道,本月初,在比特幣升破13000美元之際,全球最大數字貨幣挖礦平台NiceHash的支付系統遭黑客入侵,用戶錢包里的比特幣被盜。比特幣資訊網站Bitcoin Millionaire此後估算,Nice Hash被黑客盜取的比特幣多達4736枚,總價值超過6200萬美元。
有趣的是,正如前述某位外國網友設想的場景,綁匪收到贖金後,如果比特幣繼續升值還好,要是在沒轉手套現之前遇上了比特幣大崩盤,豈不是「巨虧」?
其實,這也是不少投資者們心中的那個老問題——比特幣的投資熱還能持續多久?
12月2日,中國央行副行長潘功勝在公開活動中談及比特幣時表示,監管層在幾個月前關閉比特幣交易平台、叫停ICO是果斷、正確的決定。
據BBC消息,12月14日,英國最高監管層金融行為監管局(FCA)CEO Andrew Bailey就向投資者們發出警告,表示比特幣買家要准備好「全賠」的准備。他表示,比特幣缺少政府和央行的背書和支持,其風險程度與賭博無異。
本周四(12月28日),韓國政府公布了虛擬貨幣投機行為的打擊對策,並考慮關閉部分虛擬貨幣交易所以抑制過度投機。除此之外,韓國政府還決定實施虛擬貨幣交易實名制,擴大反壟斷執法機關「公正交易委員會」對虛擬貨幣交易機構的調查許可權。
彭博報道稱,韓國政府在聲明中表示,加密數字貨幣投機活動在韓國過火,已經不理性。政府再也不能任由不正常的投機形勢發展。
印度當局同樣發出警告。據路透社報道,本周五,印度財政部就比特幣等加密貨幣存在的風險向投資者發出警告,稱數字貨幣投資好像「龐氏騙局」。印度財政部在聲明中稱,投資者及其他參與者進行數字貨幣交易時「風險完全由自己承擔」,並建議人們最好避免參與此類投資。
但在樂觀主義者來看,比特幣不像黃金那樣靜止不動,作為虛擬貨幣,其軟體代碼是不斷發展的,其自身功能可以不斷調整、改進和更新換代,並以無法想像的方式實現其價值,例如,很多比特幣迷對比特幣實現「閃電網路」(一種便於付款的改進方式)充滿期待,如果比特幣在不斷演化過程中獲得更具吸引力的功能,人們甚至可以藉助它進行便捷快速的跨境支付。
據中國證券報報道,基於比特幣發展的可持續性,比特幣支持者們認為,即使加密貨幣市值膨脹到目前的20倍,市場也不會癲狂。不過,就比特幣本身來講,隨著越來越多的新技術出爐,未來比特幣在加密貨幣市場所佔份額將呈下降趨勢。
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洪蜀寧日前撰文,設想了「真正殺死比特幣」的兩種情形:
一是所有的比特幣開發團隊都因循守舊,故步自封,不再吸納最新的科技成果完善自己,從而出現新的數字貨幣各方面技術指標全面超越比特幣,被社會廣泛接受,進而取代比特幣。這是比特幣的失敗,但也是虛擬數字貨幣的成功。
二是比特幣協議或錢包軟體出現嚴重的漏洞,導致整個比特幣系統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障,出現大面積的資金被盜、被賤賣且短期內不可控,社會對比特幣的信心完全喪失。
所以。這個世界,還是錢好用。
Ⅹ 之前有綁架人質勒索比特幣的,他有沒有可能會後悔
他事後肯定會後悔呀,因為綁架人是一項特別嚴重的罪行,雖然比特幣不是真正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