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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糧油免徵增值稅

發布時間: 2021-03-17 01:13:31

A. 糧食流通企業不用納稅嗎不用核算增值稅不用交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必須按規定繳納。
增值稅方面,按相關規定:
一、對承擔專糧食收儲任務的國屬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徵增值稅。
二、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除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外,一律徵收增值稅。
(一)軍隊用糧:指憑軍用糧票和軍糧供應證按軍供價供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
(二)救災救濟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憑救災救濟糧食(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向需救助的災民供應的糧食。
(三)水庫移民口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憑水庫移民口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三、對銷售食用植物油業務,除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繼續免徵增值稅外,一律照章徵收增值稅。

B.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免徵品種有哪

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除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外,一律徵收增值稅。
(一)軍隊用糧:指憑軍用糧票和軍糧供應證按軍供價供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
(二)救災救濟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憑救災救濟糧食(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向需救助的災民供應的糧食。
(三)水庫移民口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憑水庫移民口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三、對銷售食用植物油業務,除了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繼續免徵增值稅外,一律照章徵收增值稅。
四、對糧油加工業務,一律照章徵收增值稅。
五、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經營本通知所列免稅項目的其他糧食經營企業,以及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的企業,均需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免稅資格,未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不得免稅。享受免稅優惠的企業,應按期進行免稅申報,違反者取消其免稅資格。
糧食部門應向同級國家稅務局提供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的單位、供應數量等有關資料,經國家稅務局審核無誤後予以免稅。
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單位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可依據購銷企業開具的銷售發票註明的銷售額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購進的免稅食用植物油,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可依據本通知和增值稅法規的有關規定製定具體執行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C. 儲備大豆輪換銷售是否免增值稅

1、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儲備大豆輪換銷售免增值稅。其他企業不免稅。
2、相關規定:
(1)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必須按順價原則銷售糧食。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999]198號)
(2)關於免徵儲備大豆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儲備大豆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免稅政策適用范圍由糧食擴大到糧食和大豆,並可對免稅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執行前發生的大豆銷售行為,稅務機關已處理的,不再調整;尚未處理的,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5月8日

D. 糧食購銷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和免稅政策~

儲備糧油的管理工作關繫到國家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為確保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急需時調得動、用得上,政府對儲備糧油的經營管理,在稅收政策上給予了一些優惠。為便於糧食企業在管理中更好地落實相關政策,現結合歷年來國家和省稅務部門對糧食企業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談談實際操作中的應用。
一、營業稅優惠政策
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6]68號《關於對國有糧食企業取得的儲備糧油政策性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問題的通知》([1996]財稅政15號、浙地稅[1996]51號)文件明確規定,國有糧食企業保管政府儲備糧油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政府儲備糧油包括國家儲備糧油、國家專項儲備糧油、以及各級地方政府的各類儲備糧油和用於調控糧食市場的吞吐調節糧食。政策性補貼收入是指國有糧食企業保管上述各項政府儲備糧油從各級財政或糧食主管部門取得的利息、費用補貼。因此,糧食企業收到的與中央、省或地方儲備糧油輪換、保管相關的利息費用補貼,均可按免徵營業稅申報處理。
二、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浙地稅二[1996]154號)文件規定,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撥給企業的各種財政補貼收入,凡有指定用途者,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作納稅調整減少額,直到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調減為零為止。其他各種補貼收入,均按規定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根據該文件精神。結合儲備糧油財政補貼收入的性質,糧食企業取得的儲備糧油購、銷、調、存各個環節的財政補貼收入,均可做納稅調減項申報處理。

三、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根據《浙江省國家稅務局、財政廳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浙國稅流[1997]97號、浙財稅政[1997]7號)文件規定,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徵增值稅,兼營其他業務(除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外)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稅。根據該文件精神,糧食企業在執行時應把握好以下幾方面:一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稅務部門提出認定當年增值稅免稅資格的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免稅資格。未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的,不得免稅;二是享受免稅優惠的企業,應分別核算應稅銷售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免稅銷售額並按期進行應稅和免稅申報;三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稅務部門提出申請免徵上年度增值稅清算報告,由稅務主管部門核實認定免徵額。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農產晶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產品的進項稅額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05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的規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進項稅額。
四、印花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部局《關於農業發發展銀行繳納印花稅問題的復函》(財稅字[1996]55號)的規定,對農發行辦理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儲備貸款及農業綜合開發和扶貧貸款等財政貼息貸款合同免徵印花稅。因此,糧食企業在發生上述相關貸款時,可免繳印花稅。

五、其他稅種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5號)規定:2008年底前,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其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過程中書立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我省各地糧食收儲企業的性質與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的性質基本相同,可比照財稅[2006]105號文件精神,與當地稅務部門協商,爭取免徵相關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E. 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是否都免徵增值稅

1、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必須按順價原則銷售糧食。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徵增值稅 。免徵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由縣(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同級財政、糧食部門審核確定。 2、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除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外,一律徵收增值稅。 (1)軍隊用糧:指憑軍用糧票和軍糧供應證按軍供價供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 (2)救災救濟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憑救災救濟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向需救助的災民供應的糧食。 (3)水庫移民口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憑水庫移民口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3、對銷售食用植物油業務,除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繼續免徵增值稅外,一律照章徵收增值稅。 4、對糧油加工業務,一律照章徵收增值稅。 5、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經營本通知所列免稅項目的其他糧食經營企業,以及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的企業,均需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免稅資格,未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不得免稅。享受免稅優惠的企業,應按期進行免稅申報,違反者取消其免稅資格。糧食部門應向同級國家稅務局提供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的單位、供應數量等有關資料,經國家稅務局審核無誤後予以免稅。

F. 儲備糧油企業的搬運費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如果搬運工人和運送工具是儲備糧油企業自己的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員工需申報個人所得稅。如果是從外面請的搬運工,對方需要繳納增值稅。

G. 國有糧食儲備購銷企業銷售糧食免徵增值稅,可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稅函〔2005〕780號
.............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免專稅貨物,一律不得開具專用屬發 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糧食除外)。如違反規定開具專用發 票的,則對其開具的銷售額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全額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 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

所以國有糧食儲備購銷企業銷售糧食免徵增值稅,是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的。

H. 經營糧油是否屬增值稅減免范圍

經營糧油不屬於免稅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⒈糧食、食用植物油、鮮奶;
明確規定,糧食、植物油適用13%稅率。
免稅的是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的農林牧漁產品,及初加工產品。精加工產品,還有,農業生產者收購其他生產者的產品再銷售,也適用13%稅率,不免稅。

I. 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有何規定

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必須按順價原則銷售糧食。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徵增值稅。

根據《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必須按順價原則銷售糧食。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徵增值稅。免徵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由縣(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同級財政、糧食部門審核確定。

審批享受免稅優惠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時,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繳銷其《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並收繳其庫存未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予以注銷;兼營其他應稅貨物的,須重新核定其增值稅專用發票用量。

第二條 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除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外,一律徵收增值稅。

1、軍隊用糧。指憑軍用糧票和軍糧供應證按軍供價供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

2、救災救濟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憑救災救濟糧食(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向需救助的災民供應的糧食。

3、水庫移民口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憑水庫移民口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9)儲備糧油免徵增值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