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抵押,質押,留置的區別和優先
區別:抵押一般是指在抵押物上設定一個抵押,抵押物仍然歸債務人使用;處置質押則需將抵押物放置到債權人處,有債權人負責保管;而留置則一般是指由於對標的物的修繕等活動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債務方不履行的,則債權方行使留置權,一般在交通運輸工具的修理中使用較多。並且法律對留置權行使有特別規定的。譬如一艘貨輪在海上遇險,經施救、修理恢復了原狀,若貨輪所有人拒不支付拖船費和修理費,則拖救人、修理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權了
優先:先成立了質權或者抵押權 ,設立留置權 ,留置權優先。 看抵押權否登記, 登記了 抵押權先設立情況下抵押權都優先於質權 ,質權設立先無論抵押權否登記 都是質權優先。先成立了留置權 ,要看誰設立質權或者抵押權, 鉤時動產所有人設立質權抵押權 ,留置權優先,留置權人設立質權和抵押權, 質權和抵押權優先於留置權。
2. 「倉儲質押」和「倉儲抵押」的區別
質押與抵押的區別1.質押屬於擔保物權中的一種。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佔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個大區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佔有,而是登記。2.抵押與質押是經濟活動中兩種常見的擔保方式。但實踐中常常有人將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質押,卻在合同中寫成抵押。要知道,抵押與質押是兩種不同的擔保方式,其法律後果是不同。那麼,二者有什麼區別呢?(1)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該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還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范圍等內容。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2)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3. 抵押,質押和留置的區別。謝謝啦!
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是擔保物權的三種形式,他們都是指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舉三個通俗的例子來理解和比較一下三者的不同點:
1、(抵押)假如你要找銀行貸款,你把房子抵押給銀行,但是房子還是你在住,這里房子是標的物,標的物沒有轉移給銀行,這種情況就是抵押。(當你到期無法償還貸款,銀行就有權該房產優先受償。)
2、(質押)你找鄰居借5000塊錢,寫借條說明下個月1號還,並把電腦質押給鄰居,這里標的物是電腦,標的物轉移給了鄰居,這種情況就是質押。(如果你到期沒有還錢,鄰居就有權將電腦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電腦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和質押的最主要區別是標的物是否轉移。
3、(留置)比如學校委託你維修加工一批舊的課桌,並和你簽訂了委託加工合同,當合同到期了,你也將課桌加工好了,但學校沒有付款,你就有權留置這批課桌,並且以其所換的款項抵償學校所欠的貨款。這就是留置。需要強調的是這里課桌委託加工合同是主合同,課桌是主合同的標的物。
比較:
質押和留置 都以佔有 標的物 為前提,但佔有的 標的物 不同。
留置的 標的物 一般是主合同的標的(課桌);
質押的 標的物 和主合同沒有牽連(借錢),(而他轉移的標的物是電腦,和主合同沒有任何關系)是另外所給付的一定的實物、金錢或價值憑證來履行擔保。
佔有標的物的原因不同。
在留置關系中,債權人最初佔有債務人的標的物是為履行主債務的需要(也就是eg3中你依法佔有課桌是為了維修加工的需要),只是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時,債務人(學校)未履行義務,債權人(你)才變為留置權人;而質押人佔有標的物的原因是為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eg2中鄰居佔有你的電腦是為了保證你還錢)。
合同適用類型不同。
留置一般只適用於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而質押適用於幾乎所有類型的合同。
簡單一點來說,區別質押和留置最主要的一點是看標的物是否與主合同有牽連以及佔有標的物的原因。
4. 財政性存款提供質押違反什麼法律規定
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
擔保法規定: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該條法只限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未禁止國家機關作為質押、抵押等擔方式中的資產主體)
第七十五條 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對存單作為權利質押,未對其所有權主體進行任何設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該條法指國家機關等相關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要證明擔保合同無效,應該指出違法哪條法律規定)
三、銀監會發布的《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規定》未對可以作為質押的存單所有人提出限制性規定。
5. 留置、抵押、質押的區別
一、表達意思不同
1、留置:即放置,布置。
現今多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2、抵押: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用作債權擔保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佔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特點不同
1、留置:債權人對已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和實現債權的權利。
2、抵押:抵押財產不移轉佔有,設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佔有。抵押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3、質押:債務人或第三人(質押人)須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提供動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是動產的所有人,動產質權的行使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三、規定方式不同
1、留置:留置權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任意創設,但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
2、質押:質權由當事人約定創設,不存在約定排除質權;
3、抵押: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6. 用中央儲備糧倉單做抵押貸款違反法律嗎
倉單除了具有所有權憑證作用外,還可以通過背書轉讓的方式進行流通,從而作版為一種衍生的金融工具使權用。同樣,倉單作為票據,存貨人可以作為出質人與質權人訂立質押合同,以倉單作為質押物進行融資,存貨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過保管人在上面簽字或蓋章,將倉單交於質權人後,質押權產生效力,這就是倉單質押的雛形。相較於傳統的實物抵押、質押或者是第三人保證貸款,倉單質押融資很大程度上是對典型融資擔保方式的突破。
7. 抵押、質押和留置三者有什麼區別
抵押一般是指在抵押物上設定一個抵押,抵押物仍然歸債務人使用、處置
質押則需將抵押物放置到債權人處,有債權人負責保管
而留置則一般是指由於對標的物的修繕等活動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債務方不履行的,則債權方行使留置權,一般在交通運輸工具的修理中使用較多。並且法律對留置權行使有特別規定的。譬如一艘貨輪在海上遇險,經施救、修理恢復了原狀,若貨輪所有人拒不支付拖船費和修理費,則拖救人、修理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權了
8. 國家儲備庫的糧食能辦理動產抵押貸款嗎
不可以
在我國,目前實行的抵押貸款,根據抵押品的范圍,大致可以分為六類: (1)存貨抵押,又稱商品抵押,指用工商業掌握的各種貨物,包括商品、原材料,在製品和製成品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 (2)客賬抵押,是客戶把應收賬款作為擔保取得短期貸款。 (3)證券抵押,以各種有價證券如:股票、匯票、期票、存單、債券等作為抵押,取得短期貸款。 (4)設備抵押,以機械設備、車輛、船舶等作為擔保向銀行取得定期貸款。 (5)不動產抵押,即借款人提供如: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抵押,取得貸款。 (6)人壽保險單抵押,是指在保險金請求權上設立抵押權,它以人壽保險合同的退保金為限額,以保險單為抵押,對被保險人發放貸款。抵押貸款的申請材料 (1) 信貸業務申請書; (2) 借款人和抵押人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 (3) 借款人和抵押人董事會決議; (4) 抵押人出具的信貸擔保承諾書; (5) 抵押物權屬證明及保險憑證; (6) 銀行認可的資產評估中介機構出具的抵押物價值評估報告; (7) 用款計劃及還款來源說明; (8) 與借款用途有關的業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