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儲備用地
儲備用地是指政府根據國家儲備用地管理辦法規定,依法完成了收購的土地,再轉化為國家儲備用地的政府行為。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於2007年11月19日聯合制定發布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後由於18年重新修訂被廢止),對土地儲備主體與工作環節進行了界定,起到了統一規范土地儲備工作,完善土地儲備制度的作用。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1)儲備地不出讓擴展閱讀:
土地儲備的對象
(一)、國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國有土地使用年限屆滿,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沒收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四)、因用地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或其它原因調整出的國有土地,或者是經核准報廢的交通設施、礦場用地;
(五)、交易價格偏低,政府應優先購買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徵用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七)、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不能按合同的期限開發或無力繼續開發且又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進行儲備的國有土地。
㈡ 國家糧食儲備庫供地方式應該劃撥還是出讓
國家糧食儲備庫 應該是 劃撥的
肯定不是轉讓的土地
㈢ 是否所有用於出讓的土地都要先儲備呢
是的。收回收購還有徵收的都必須經過簽訂協議,補償到位,納入政府儲備土地才能進行處置。
㈣ 土地收儲和征地、土地出讓之間的區別是什麼怎樣才算已完成征地完成收儲請智者賜教,謝謝!
1、行為不同
土地儲備,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許可權范圍內,對通過收回、收購、徵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儲存或前期開發整理,並向社會提供各類建設用地的行為。
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市場機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通過收購、回購、置換和徵用等方式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利用和存儲後,以公開招標、拍賣出讓方式供應土地,控制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的制度。
2、供應方式不同
土地收購儲備制度供應方式有招標拍賣和協議出讓兩種類型。
土地儲備制度有在批准范圍內對土地取得使用權。
(4)儲備地不出讓擴展閱讀: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四)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土地收購
土地收購是指根據市政府授權和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中心收購或收回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活動。
2、土地儲備
對於進入土地儲備體系的土地,在出讓給新的土地使用單位以前,由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組織前期開發和經營管理。
3、土地供應
對進入土地儲備體系的土地,由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和土地市場的需求制定土地供應計劃,有計劃地統一向用地單位供應土地。
儲備土地的供應方式可以分為招標拍賣和協議出讓兩種類型。
㈤ 土地市場交易地與儲備地區別
這個問題是什麼意思,不太明白。一般沒有交易地和儲備地這種說法的,請你補充說明一下。
㈥ 土地儲備與出讓的問題
土地在完成出讓時,辦理的儲備證。辦理土地儲備是在出讓之前
㈦ 未完成拆遷收儲的土地可以協議出讓嗎
未完成拆遷收儲的土地應該是不可以協議出讓
祝心想事成
開心快樂。
㈧ 為什麼國有儲備用地不能入賬
國有儲備用地歸國家所有。不是企業所有,所以不屬於你企業的資產。所以剔除。
出讓性質是企業需要交納出讓金的,歸企業所有,屬於企業的資產。
希望採納,歡迎追問!
㈨ 國有劃撥土地收儲與國有出讓土地收儲有什麼不同
國有劃撥土地收儲與國有出讓土地收儲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使用年限和土地出讓金兩方面,具體區別如下:
1、使用年限不同
劃撥土地在使用許可權上沒有明確的限制;而出讓土地住宅使用年限是70年,商業40年,綜合50年。
2、土地出讓金不同
劃撥土地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只是這類房屋在出售時要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而出讓土地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開發商取得的土地一般都是出讓的,出讓土地到期後可以續交出讓金繼續使用。
(9)儲備地不出讓擴展閱讀:
土地收儲制度出現的問題:
1、土地收儲成為房價上漲的重要推手
由於土地收儲制度最為重要的特徵,就是要由地方政府高度壟斷土地的一級市場。當一個地方的土地一級市場被高度壟斷的情況下,土地價格就極有可能出現飛速上漲。
2、土地收儲成為破壞社會公平的反面典型
由於土地收儲機構是代表政府統籌征地事宜,而且徵收的標准並非按照市場價格進行操作的。
因此,在徵收過程中,由於低價徵收,高價售出,用公權力剝奪了原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使得土地收儲制度的合理性備受置疑。
3、土地收儲成為地方政府對抗中央調控的重要工具
通過土地收儲,地方政府掌握了大量的土地資產。對於地方政府來說,土地不僅是財政權力,而且也是貨幣權力。
由於批出的土地幾乎立即就可以用作從銀行抵押貸款,所以,土地權力實際上就演變成了地方政府的某種貨幣發行權力。
㈩ 儲備土地是指什麼性質的土地與一般土地的區別
我想你指的應該是土地主管部門(主要指各地土地管理局)完成收儲手續之後的儲備土地。這個問題我想了想,很難三言兩句講得特別清楚(當然,可能也是我學識不夠),還是需從制度背景來講,略長,見諒。 土地儲備制度應該來講是土地招拍掛制度的產物,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對於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出讓國有土地"(這是超有中國特色的「市場制度」,奠定了今天的土地市場格局,也是房地產市場發展繁榮的最重要前提,完全值得另起一個問題探討),伴隨著招拍掛制度的實施,馬上面臨的問題就是什麼樣的土地才具備招拍掛的資格。沒錯,土地儲備制度應運而生,只有完成了收儲手續的土地才具有招拍掛資格。 按原來的土地性質不同,完成收儲手續的內涵也略有差異: 一、集體土地(這里包含農村的以及城中村的,主要看土地性質) 1、農用地——完成補償後征地。 2、農村宅基地———完成拆遷征地。 二、國有土地 帶拆遷的完成拆遷,不帶拆遷的多半隻是補個征地手續。 所以,儲備土地實際上只是給征來的地起的一個暫時性的名字,一句話來說就是待嫁新婦。 至於性質嘛,看最後博弈結果吧。